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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3日

合作发展  共创未来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论坛与发展论坛

     泛珠三角区域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个省区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统称「9+2」)。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合作加快发展的大背景下,加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是我们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也是我们抓住本世纪头20年发展战略机遇期的现实选择。

 

     这对于促进港澳经济社会繁荣发展,扩大内地省区对内对外开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增强区域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为推动合作事项的落实,经各方政府协商一致,特制订本框架协定。

 

1  合作宗旨

 

     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参与合作的内地省区与香港、澳门开展合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统一的相关法律、法规,合作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内进行。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互相尊重、自愿互利,按照市场原则推进区域合作,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形成合作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格局,拓展区域发展空间,共创美好未来。

 

2  合作原则

 

•自愿参与 --- 各方本着发展的共同愿望自愿参加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并在合作框架中享有发展的平等地位和权利。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其余协定各方有权根据法律、政策和需要,参与本协定全部或部分的合作专案。

 

•市场主导 --- 按照「市场运作,政府推动」的方式推进区域合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区域经济发展中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企业作为合作的主体,依法自主决策投资经营。政府主要是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引导区域合作发展方向。

 

•开放公平 --- 坚持合作的公平、开放,坚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视性。打破地区封锁,促进市场开放,加强沟通交流,促进共同发展。

 

•优势互补 --- 充分发挥各方的比较优势和合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强经济资源、产业建设、科技文化教育、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优势集成与互补。

 

•互利共赢 --- 各方应主动改善合作环境、深化合作内容、落实合作措施、提高合作效益和水平,推动加快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3  合作要求

 

     各方政府�重从下列4个方面推动合作发展:

 

•创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推动解决发展过程中相互关联的重大问题;

 

•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共同推进,逐步构筑泛珠三角区域发展的著名品牌,增强区域的整体影响力、竞争力;及

 

•共同促进可持续发展。

 

4  合作领域

 

一•基础设施

 

•能源 --- 各方积极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内能源领域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积极实施「西电东送」等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加快能源建设专案的合作开发,鼓励省际间煤炭、天然气等能源的产销合作,实现区域内资源优势与市场需求的结合。

 

•交通 --- 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加快构建适应区域合作发展要求的综合交通网络,逐步实现区域内交通运输一体化。

 

     - 公路:加强省际高速公路、国省道建设规划和港澳路网发展规划的衔接,加快跨省、跨境和出海通道的建设,构筑和完善区域公路交通运输网路。

 

     - 铁路:进一步完善区域内铁路发展规划,构建区域铁路运输快达网路。加快云南国际铁路、东南沿海铁路等列入国家发展规划的跨省(区)铁路专案的建设,加快广深港高速铁路、珠三角城际轨道的建设及与港澳的衔接。

 

     - 航空:加强各地航空公司间、机场间的合作,增加区域内飞行航线,促进区域内客货快速运送。

 

     - 航运:研究制订区域航运发展规划,促进区域内河航运、海运事业发展及与其他运输系统的衔接。

 

     - 加快港珠澳大桥规划、论证、建设进度。

 

•管道 --- 按照国家规划,积极推动区域内输油、输气管道建设步伐。

 

二•产业与投资

 

     各方承诺加强协调,营造公平、开放和富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建立透明、便利、规范的投资促进机制。支持区域内企业间开展技术、生产、投资合作,形成优势互补、协作配套、共同发展的产业布局,提高整个区域的产业水平。

 

三•商务与贸易

 

     各方承诺加强信用建设,消除限制商品流通的地区障碍,建立健康、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鼓励区域内贸易的合作与发展,共同推进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在国家指导下,依照内地与港澳《安排》的有关内容,在泛珠三角区域内推行工业制品和农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标准和认证标准的互认,加强地方和企业标准制订合作,互相认同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鉴定结果,促进商品自由流通。

 

四•旅游

 

     各方支持全面推进区域旅游合作,共同研究制定区域旅游发展战略和市场开发策略;建立区域旅游资讯库;构建区域旅游网路营销系统,创建旅游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共同策划和推广区域精品旅游线路,树立区域旅游形象,打造区域旅游品牌。

 

五•农业

 

     各方同意建立稳定的粮食及其它农产品的购销关系,开辟区域农产品「绿色通道」,支持建立农业龙头企业对接机制,加强农业科技开发、特色农业开发,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合作,促进食品安全体系的建立。

 

六•劳务

 

     各方同意加强劳务合作,开展劳动力供求资讯传递交流和劳务输出输入组织合作,促进劳动力规范有序合理流动,协调解决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和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技工教育、职业技能鉴定和资格认证制度。提高区域内劳动力素质。

 

七•科教文化

 

     加强各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与教育资源应用的合作,加强文化和人才交流。加快推进科技文献、科技资讯、专家库、动植物资源和水文资源等基础性科技教育资源的联网共用;加强协调,建立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以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开发为主,逐步建立区域科技专案合作机制和成果转化平台,推进区域产业协作和战略合作联盟。

 

八•资讯化建设

 

     各方支持建设区域资讯化交流网;加强与国家及国际相一致的电子商务规则标准和法规等方面的建设;建立区域资讯交流协作机制,加强区域资讯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合作,实现资源分享。

 

九•环境保护

 

     各方同意建立区域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在清洁生产、水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大气环境保护等方面加强合作,制定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加大珠江流域特别是中上游地区生态建设力度,强化区域内资源的保护,提高区域整体环境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十•�生防疫

 

     各方同意建立�生防疫协作机制,一旦发生疫情,依法及时如实通报,协同疫病防控组织工作和疫病防治科技攻关。

 

     上述合作领域所列仅为原则性内容。涉及各方或部分地方的跨省(区)具体合作专案,由各地方政府或企业在其后的协定或合同中商定。

 

5  合作机制

 

     为保证有效开展合作,拓展合作渠道,各方同意建立合作协调机制。

 

•建立内地省长、自治区主席和港澳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每年举行1次会议,研究决定区域合作重大事宜,协调推进区域合作。

 

•建立港澳相应人员参加的政府秘书长协调制度。协调推进合作事项的进展,组织有关单位联合编制推进合作发展的专题计划,并向年度行政首长联席会议提交区域合作进展情况报告和建议。

 

•设立日常工作办公室,负责区域合作日常工作。9省(区)区域合作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由特区政府确定相应部门负责。

 

•建立部门衔接落实制度。各方责成有关主管部门加强相互间的协商与衔接落实,对具体合作专案及相关事宜提出工作措施,制订详细的合作协定、计划,落实本协定提出的合作事项。

 

6  论坛安排

 

     各方认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是推动区域合作的重要平台,按照「联合主办、轮流承办」的方式举办。该论坛与联席会议有机结合,原则上每年举办1次。下届论坛承办方在当次论坛议定。论坛的规模、形式由承办方提出建议方案,经秘书长协调会议商定。

 

     统筹协调泛珠三角经贸合作洽谈会与9省区各自组织的赴港澳地区招商洽谈活动,泛珠三角经贸合作洽谈会原则上每年举办1次,方案由论坛承办方提出,经秘书长协调会议商定。

 

 9个省区和两个特区的政府领导,63日在广州签署上述《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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