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应审计署、立法会政府账目委员会和独立调查小组,对西湾河土地发展项目提出的各种建议,政府已落实各项改善措施;包括卖出要征询法律意见、修订指引和加强跨部门间的沟通。
政府一直积极配合和支持审计署和账委会的工作,肯定他们的工作,在未来的日子,也不会改变。
政府十分感激账委会在去年审计署署长就西湾河土地发展项目,发表衡工量值研究报告后,作了详细审议并提出了很多有建设性的建议。
在审计署署长发表报告后,我们留意到公众相当关注建筑事务监督在该发展项目当中,行使酌情权方面可能有不清晰地方,所以我们当时成立了独立调查小组进行深入调查。
设独立调查小组获认同
这个做法当时也得到账委会和公众的认同。当时无意见表示这个做法是不智,同时也没有人表示在宪制方面有不良的影响,而且独立调查小组的公信力是有目共睹。
事实上,在如何改善现行的土地发展审批机制上,账委会和调查小组报告都提供了多项类似的建议。账委会主席的动议促请政府全面落实委员会的建议,我想藉此机会,简介政府在落实各项改善措施上的进度。
账委会建议地政总署应在卖地截标前,公布所有有关如何计算建筑楼面面积的查询和给予准投标者的回覆,并就为保障所有准投标者而需公布的资料。
为此,该署已修订相关的内部指引,清楚指出就参与卖地的准竞投者就发展规范当中不明确的地方所作的查询(例如有关建筑楼面面积、停车场设施及政府╱机构╱社区设施等),署方向他们所提供的资料,在什么情况下会在政府网站及报章公开。
与城规会规划楼宇高度
至于土地发展密度的关注,政府正联同城市规划委员会主动逐步在法定规划图则内加入楼宇高度和发展密度的限制。
在出售土地前,规划署依照一贯做法,就土地发展项目的建筑楼面面积上限,向地政总署提供意见;为确保地区内有足够的公共设施供市民享用,规划署也会在出售土地前重新评估区内公共设施的供应,并通知有关部门。
账委会建议在契约条件内加入《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的土地发展规定,这事实上是地政总署的现行做法。
不过,如果土地发展规定与提供政府╱团体╱社区设施相关,但有关的使用部门因缺乏发展计划或未获批准拨款,无法承担该等设施的保养和管理责任,则地政总署在谘询有关部门后,便不会规定须根据契约条件提供该等设施。
对于提供政府房舍的建议,建筑署已检讨拟备将载于契约条件内的工程规格附表的程序,并会推行于将来提供的政府╱机构╱社区设施上,确保有关设施的设计规定依比例妥为绘画在平面布置图则上,以便纳入该土地契约条件内。
如果建筑署认为将纳入契约条件的有关设施的原本设计规范不可能落实,会通知地政总署或有关的政府部门,以便修改和最后拟定该等规范。
若果准投标者对政府╱团体╱社区设施的设计规定是否可行有疑问,地政总署便把疑问转介至有关的使用部门,然后由该等部门考虑是否需要寻求其他可行的设计。
地政总署将把该等部门的考虑结果通知准投标者,并在有关的土地最终获安排出售前,公布有关资料,让所有准投标者都知道该等影响原本的拟议政府╱团体╱社区设施设计规定的事项。
出售土地前征法律意见
对于账委会把兴建的政府房舍计入建筑楼面面积的建议,根据地政总署的现行做法,假如契约条件内有载列建筑楼面面积上限的条款,则该契约条件订明须兴建的政府房舍会否计入建筑楼面面积内,以便准投标者在竞投土地时能考虑这些资料。
屋宇署已接纳建议,在出售土地前,会就任何影响地盘的分类因素先行谘询各有关部门。
如在地盘分类方面在法律上有不明确之处,屋宇署会征询法律意见;并已设立了机制,规定在出售土地之前,向地政总署提供有关地盘分类的意见,均只由建筑事务监督会议决定,确保有关决定一致。
我们已接纳账委会意见,修订《建筑物(规划)规例》,以澄清法例中有关地盘分类的「街道」定义,清晰划分地盘分类,以期在卖地前清楚确定土地的发展密度。有关修订规例已于2005年12月31日生效。
屋宇署已改善批出豁免楼面面积方面的做法,举例来说,如在豁免建筑楼面面积方面在法律上有不明确之处,屋宇署会征询法律意见,然后才向其他政府部门提供意见。
为了清晰界定公共交通总站,是否要计算入建筑楼面面积,屋宇署也已修订向业界发出的指引,清楚订明除非根据有关的法定分区计划大纲图或城规会的具体批准,获得豁免,否则公共交通总站必须计算入建筑楼面面积。
订指引监管外界观察员
对于委会建议改善委任外界观察员,列席建筑事务监督会议的安排。屋宇署就此已就外界观察员的委任及其申报利益冲突的要求,发出内部指引,制订程序和准则。
在批出额外建筑楼面面积方面,账委会建议,屋宇署署长应在批出额外地方以换取拨作公共用途的地方前,谘询有关的政府部门,并取得它们的共识。我们乐意接受账委会的建议。
我们会积极考虑,应否为建筑楼面面积设定上限。因应账委会的意见,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已�手进行检讨,以探讨是否适宜把建筑楼面面积上限的条文,加入日后批出的所有政府土地的契约内。
事实上,若分区计划大纲图内有就土地的发展密度作出规范,地契一般指明建筑楼面面积上限。
如在规划角度毋须限制发展密度,但在地契上指明建筑楼面面积上限,这个做法有利有弊,我已在账委会的聆讯上清楚解释有关情况,并解释了提高地契条文的确切性与取得最理想的土地售价两者之间,我们必须取得一个细致的平衡;这是不容易的。
我们在决定未来路向时,将审慎考虑账委会的建议,并充分谘询立法会,业界,专业和其他有关人士。
部门之间需要有效协调
政府与账委会一致认为,在处理发展审批申请时,各部门之间有效沟通与协调,以达至规划意向,这是至为重要。房屋及规划地政局、规划署、地政总署与屋宇署一直在这方面紧密合作。
局方的角色是就规划、地政及屋宇事宜制订一般政策。在土地的发展过程中,该3个部门会按照该等政策及相关法例各司其职,并保持密切联系。
为讨论和解决在发展过程当中的跨部门事宜,我们已设有既定机制,包括地区地政会议,建筑事务监督会议和地区规划会议。若遇上在政策方面有影响的事宜,部门也会向局方请示。
局方也已成立不同专责小组和工作小组,由局方代表担任主席,旨在促进部门之间的协调。
订指引指导酌情权行使
为加强在建筑事务监督根据《建筑物条例》行使酌情权以处理各类申请方面的问责性及透明度,建筑事务监督已就不同范畴向业界发出作业备考,同时也制订内部指引,予有关同事作一般指引之用。
视乎个案的复杂程度,个别申请会提交由屋宇署助理署长,或建筑事务监督主持的委员会考虑和审批。为提高透明度,屋宇署已在其网站公布该署建筑小组委员会所考虑事项及所作决定的摘要。
从上述政府的跟进工作和改善措施可见,政府认真考虑了审计署和账委会的各项意见,并有决心全面落实。
最后,我想再次强调,政府和账委会在促进政府部门的效率和成本效益的伙伴关系。政府继续监察账委会各项改善建议的推行情况,并向委员会作报告。
(以上是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5月17日在立法会就「支持政府账委会就西湾河土地发展项目所作的结论和建议」议案发言摘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