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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29日
定期检讨现行资讯自由法守则

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

Patrick Ho

     资讯自由、新闻自由和市民的知情权都是香港众多的核心价值之一。早前有多位社会人士联署声明,呼吁港人维护香港的核心价值。他们认为的核心价值包括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公平公义、和平仁爱、诚信透明、多元包容、尊重个人和恪守专业。其中尊重个人这核心价值在一些层面上可能与新闻自由会有所冲突。

 

     价值观是很个人的,社会上有很多关于价值观的讨论,但直至目前为止,似乎还未能达致一个为广大市民接纳的共识,认为我们应该维护哪些核心价值,令它们能世代流传下去。


     香港是一个自由、开放和包容的社会。特区政府会努力维护我们社会的特色。涂谨申议员提出了新闻自由和资讯自由,郑经翰议员在修订案中也提及到市民的知情权。就这些核心价值来说,它们都受到香港法律保障。政府对于保障资讯自由、新闻自由和市民的知情权,也一向不遗余力。

 

法律保障


     在法律方面,香港居民的新闻自由、资讯自由及市民知情权现时在《基本法》中已经得到充分保障。


     在新闻自由方面,《基本法》第3章,尤其是第27条订明,所有香港居民都享有新闻自由,并指明新闻自由是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政府向来的政策,是维持一个有利的环境,让自由活跃的新闻界可在极少管制下运作,而有关管制也不妨碍新闻自由或编辑自主。


     就资讯自由而言,《基本法》第39条订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根据《香港人权法案》第16条,人人有发表意见的自由。这种自由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等方式,寻求、接受及传播消息及思想。


     然而,资讯自由、新闻自由和市民的知情权是不是社会唯一的核心价值呢?我们是否应给予它们凌驾性的优先次序?社会大众所提出的核心价值众多,当中哪些才是获得广泛的认同,并认为应给予优先次序,这些问题是否应由市民去决定?个人私隐这基本人权亦是一个重要的核心价值。

 

     法律改革委员会刚发表的两份报告书──《传播媒介的侵犯私隐行为》和《侵犯私隐的民事责任》提出保障个人私隐,免受无理的侵犯、干扰等。这两份报告书带出的问题是如何在个人私隐和新闻自由之间取得平衡。

 

     我们相信任何一项人权都不是绝对的,重要的是行使人权的人须同时接受他们行使这些权利时应该负上的责任,以取得平衡。我们相信这样市民才可更有效地行使他们的权利,推展文明社会,促进香港的和谐和稳定。

 

《公开资料守则》


     近年,资讯传递日趋快捷方便,市民对政府及公共机构透明度的要求也不断提高。政府一直十分重视资讯自由。历年来,我们推行了多项政策,方便市民向政府各部门索取资料,其中包括让市民查阅本身的个人资料,以及取阅大部分已经封存30年或以上的历史档案。我们更在1995五年起推行《公开资料守则》,大大增加了政府的透明度。


     我们深信,尽量让市民获得政府所持有的资料,有助他们充分认识政府及其服务,以及更深入了解政府制定和推行政策的过程。我们在1995年3月实施了一套有关公开资料的行政守则,初期只属试行性质,到了1996年12月,这套守则开始适用于整个政府,并一直沿用至今。


     守则清楚界定了可提供资料的范畴,列出按惯例或因应要求提供资料的方式,并订明发放资料的程序。守则清楚订明政府部门须在接获书面要求后的10日内提供有关资料。如果情况不许可,政府部门也必须在接获要求后10日内给予初步答覆,并在接获要求后21日内提供有关资料。

 

豁免


     守则的第2部分明确界定了政府部门可以拒绝披露的资料类别。这些获豁免的类别,是当局在参考过外国的资讯自由法例和谘询过前立法局及香港记者协会等组织后定出的。守则也清楚指出,公开资料是符合公众利益的;政府部门只有在披露资料可能造成的伤害或损害会超过相关的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才可拒绝披露资料。

 

推行成效


     有关的数据和经验显示,这套守则提供了一个切实可行的架构,让市民向政府索取资料。政府各部门应市民要求而提供资料的个案数据,就是最佳的证明。从1995年3月1日守则开始实施时起计,至2004年9月30日为止,政府一共收到16,454宗索取资料的申请,当中有14,778宗(即接近九成)的申请人获提供全部或部分所需的资料;只有313宗(即低于2%的申请)被拒。至于其余1,363宗,则包括已转介到其他组织的个案、申请人撤回要求的个案或处理中的个案。

 

上诉机制


     守则也提供了一套完善而独立的上诉机制。任何人如被政府部门拒绝提供资料,可要求该部门覆检有关的个案,更可向申诉专员公署投诉。


     截至2004年9月30日,申诉专员公署一共处理了38宗有关守则的投诉个案,其中只有3宗是申诉专员认为被投诉部门是在没有足够理据的情况下拒绝提供资料的,而有关部门后来也把市民所要求的资料公开。由此可见,现行守则已经提供了有效而独立于行政机关的途径,让不满的申请人提出上诉。

 

《政府网页发放资料指引》


     互联网已是很多市民生活的一部份。互联网传递信息快捷,且流传甚广,因此我们鼓励各部门利用互联网向外发放资料。所有政府部门都设有部门网页,载有详尽的资料供市民参阅,包括部门的目标使命、工作范畴、组织架构、服务承诺、刊物及新闻公布、最新消息、相关网站、联络部门的方法等等。各部门在制作和更新网页时,都必须遵守《政府网页发放资料指引》,务求提高网页的易读性,为市民提供最新的资讯,增加市民对部门工作的了解。在二○○○年,所有部门网页的全年总浏览次数约为3,000千万次。这个数字不断上升,到了2004年,总浏览次数已跃升至19亿5,000千万次。由此可见,市民选择通过政府网页浏览资料的做法已日趋普遍,亦反映网页内容切合市民所需。

 

记协在98年公布的调查


     涂谨申议员也提到在1997年年底,积极关注资讯自由的香港记者协会进行了一项调查,测试《公开资料守则》的成效。调查结果在1998年年初公布,协会的结论是这套守则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并要求政府着手制订资讯自由条例。记协声称他们要求部门提供81份文件,只有35%获提供全部要求的资料,25%被拒绝提供,另32%则由于各项因素而未能提供。


     当时,我们曾翻查了各部门的统计纪录,发现和记协公布的纪录不符。我们的统计纪录是以提供文件的要求宗数为依据。该纪录显示,协会的调查人员总共向政府提出43宗要求,当中40%获得提供全部所需资料、14%获得提供部分所需资料、9%遭受拒绝。至于余下的37%,则属于要求提供的文件尚未拟备妥当,或有关部门并未持有该等文件。


     为将我们与协会的数字加以比较,我们重新整理了有关的统计资料,改以所要求提供的文件数目为计算依据。所得出的结果是,如不计及那些尚未拟备妥当或有关部门根本未持有的文件,协会向政府要求提供的文件共有171份,并获有关部门提供了当中的115份(占所要求提供文件总数的67%)。


     我们曾继续尝试找出记协的计算因何与政府的计算出现差别,但却未能成功。不过,就一般情况来说,我们相信记协所要求的文件性质,未必能代表市民一般所要求的文件性质。

 

公开西九龙文娱艺术区发展建议的财务资料


     梁家杰议员和张超雄议员以公众未能取得西九龙文娱艺术区发展建议的财务资料为例,说明制定资讯自由法的好处。我想指出,我们承诺在与中选者签署临时协议之前,在取得建议者同意后,将全面公开所有相关的财务资料,包括建筑成本、文娱设施的营运经费;3个建议者在去年六月向政府提交的原本财务建议,及他们其后的修改,和中选者的最终建议等。

 

     但在现阶段,政府还未完成评审工作,亦未就建议与建议者磋商。若在时机未成熟时,先行公开财务资料,不但影响需要保密和公平公正进行的评审工作,更会削弱政府日后的议价地位,使政府不能为市民争取符合公众利益的方案。作为负责任的政府,这是我们不能接受的。我相信即使特区政府制定了资讯自由法,维护公众利益会是法例下的重要考虑因素。

 

现行守则更胜外地法例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外国的资讯自由法是不是一定比我们现在在香港的守则优胜呢?我看这并非必然。有些在外国法例中获豁免提供的文件,在香港的守则中不获豁免。以英国的《资讯自由法》为例,英国政府可以「申请者能循其他途径得到所要求的资料」为由,拒绝提供资料,而根据香港的守则,特区政府并未享有类似的豁免。又例如,英国政府可以拒绝申请者要求取阅有关审计部门的资料,而香港的守则就适用于包括审计署在内的所有政府部门。

 

与内地资讯公开规定的比较


     我们参考过内地一些地方政府现时在公开政府资讯方面的政策。以广州市为例,广州市政府于2003年实施了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当时内地地方政府制定的第一部既全面又有系统地规范政府公开资讯的规定。

 

     我们尝试把这套规定和香港的《公开资料守则》作出比较,发现两地政府设立这些条文的目的十分相近,都是为了让市民大众有机会获得政府的资讯,从而监督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在考虑为资讯自由立法的过程中,我们必定会参考内地城市在这方面的经验。


     我们看到,资讯自由能提升政府的透明度,从而加强政府的问责性;而我们也相信,藉着一套完善而独立的上诉机制,现行的守则已足以保障资讯和新闻自由。


     根据无国界记者组织最新公布的全球新闻自由指数,香港在全亚洲各地区中排行第一,全球则排行第34。这些数字证明了香港的新闻自由已经得到充分的保障,绝不逊色于邻近国家,着实令每一个香港人都感到骄傲。再者,香港大学民意网站上星期公布各项自由指标的最新调查结果也显示,10项指标中以「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出版自由」这3项指标较3个月前调查的升幅最大,3者都达到7.3分或以上,10分为满分。

 

     然而,我们不会因而自满;我们仍然会竭尽所能,保障香港市民的资讯自由、新闻自由和知情权。我们会继续为市民提供最好的服务,满足他们索取资料的要求。


     我们同意让市民获得更多资料,可以增加政府部门的透明度,但我们暂时没有计划制定资讯自由法。我们考虑过的因素包括以下3点:


1. 即使在已制定资讯自由法的国家中,市民也不可获取某些类别的文件。香港的守则所订明可获豁免提供的文件,与那些国家法例所订明的大致相同。例如,一般已制定资讯自由法的国家都豁免政府提供有关外交事务的文件,而香港则豁免政府提供有关对外事务的文件。我们不能假定一旦立法后,市民向政府索取资料会较现时更加容易。


2. 有议员认为立法较行政守则优胜,因为一旦立法后,部门如果拒绝向市民提供所要求的资料,市民便可以诉诸法庭,质疑部门的决定。事实上,按照现行机制,对于任何涉及政府部门根据守则提供资料的投诉,申诉专员都可以进行调查,而自守则实施以来,从没有任何部门拒绝接受申诉专员的决定。这个机制比向法院申诉来得方便快捷。


3. 部分国家的资讯自由法例也涵盖了保障取阅及更改政府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的权利。在香港,这项权利已受《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所保障,让市民有权向公私营机构取阅及更改所持有的个人资料。


     基于以上3点考虑,我们认为现时并不是推行资讯自由法的最适当时候,而制定资讯自由法也未必是保障新闻或资讯自由的最有效方法。然而,我们对立法给予市民一个法定的知情权是持开放的态度,我们会定期检讨现行的守则,并参考外国的经验,考虑在适当的时候为保障资讯自由立法。

 

 〔以上为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1月28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制定资讯自由法」动议辩论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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