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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3月10日
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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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码电视准以字幕作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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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事务管理局

     广播事务管理局正检讨《电视节目守则》,建议豁免本地数码电视,转播外购节目及频道的节目内宣传限制;以及让电视台在节目中,以字幕形式宣布节目调动安排。

 

     根据《电视通用业务守则 --- 节目标准》,本地免费及收费电视持牌机构,可在节目内以字幕形式,宣传其他节目。

 

     收费电视台外购的节目或频道,如附有节目内的宣传,由于不能控制有关宣传方式,可获豁免遵守有关规则。

 

     为公平起见,广管局考虑把有关豁免,扩至去年底启播的数码电视,并把条文的适用范围,扩至无间断节目,以及增加节目内宣传的时限。

 

     节目播映时间若有调动,免费及收费电视台须采取措施,包括在受影响节目的原定启播时间,以及在该节目的观众可能收看电视的其他时间,在荧光幕上宣布有关调动。

 

     为容许较多弹性,广管局考虑容许在节目中,以字幕形式作出有关宣布,但须符合指定的条件,以保障年幼观众和避免在节目内出现过多资料。

 

     市民可在3月31日前,以电邮、邮寄到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39楼广播事务管理局秘书处,或传真至2507 2219提交意见。谘询文件已上载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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