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use a Javascript-enabled browser.
香港政府新闻网
*
网页指南主页
*
* 天气
*
* 交通情况
*
* 类别:
*
**
财经
*
*
**
教育与就业
*
*
**
社区与健康
*
*
**
环境
*
*
**
治安
*
*
**
基建与物流
*
*
**
行政与公民事务
*
*
*  政府评论
*
* 新闻焦点
*
* 都会生活
*
* 儿童天地
*
* 摄影廊
*
* 短片集
*
* 大众心声
*
* 施政报告
*
* 财政预算案
*
* 即日新闻稿
* 新闻稿资料库
*
* 关于我们
*
*
*
*司法机构
*
*立法会
*
*区议会
*
*网上广播
*
*宣传短片
*
*政府资讯中心
*
*公共服务电子化
*


  English繁体简体纯文字PDARSS
*
*
 2005年12月5日
航空
*
港加签航空维修技术互认协议
*

     香港与加拿大签订「航空维修技术安排」谅解备忘录,互相确认两地航空维修机构的资格,令两地航空维修机构可维修保养对方注册飞机的组件。

 

     民航处与加拿大运输部民航局,今天在港签订「航空维修技术安排」谅解备忘录,互相确认两地航空维修机构的资格。

 

     在一般情况下,航空维修机构在准许为飞机维修组件前,须先取得飞机注册地民航局的批准,并须遵守该民航局的规例、接受审计及符合技术标准。

 

     香港与加拿大签订的谅解备忘录,互相确认两地航空维修机构的资格,令两地的航空维修机构,可维修保养对方注册飞机的组件。

 

     谅解备忘录签订后,香港的航空维修机构毋须向加拿大运输部民航局申请,便可替加拿大注册的飞机提供组件维修服务,加拿大的航空维修机构,也可为香港注册的飞机维修组件。

 

     民航处助理处长曾煜本表示,各民航局间的资格互认和合作,可减少重复的批核程序和审计工作,让作为监管机构的民航局与航空业界,均能更有效的运用资源。

 

     曾煜本指出,在资格互认安排下,透过共同认可的适航标准,航空维修水平必定有所提升。

 

     香港2002年与中国和澳门签订同类的飞机维修机构互认协议,2004年与新加坡签订同类协议。


返回页顶
* 道路建设掠影 (至28/2/06) *
*
*
* 列印
* 电邮本页
*
*
*
相关连结
*
*
*
其他新闻:
更多..
*
*
  香港品牌
*
*
*
主页 | 财经 | 教育与就业 | 社区与健康 | 环境 | 治安
基建与物流 | 行政与公民事务
政府评论 | 新闻焦点 | 都会生活 | 儿童天地 | 摄影廊 | 短片集
大众心声 | 施政报告 | 财政预算案 | 关于我们 | 联络我们 | 重要声明
Internet Explorer 5.0/ Netscape 6.0 或以上版本浏览可得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