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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月11日
产假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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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澍堃:引入侍产假增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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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叶澍堃表示,由于香港的公司大多数为中小型企业,人手调配的弹性较低,故立法引入侍产假或亲职假,将增加经营成本,运作上也可能出现困难。

 

     不过,他强调,将留意相关发展,并在适当时候研究有关建议。

 

     叶澍堃今天书面回覆立法会议员冯检基的提问时说,目前并无有关侍产假的国际劳工标准;已引入侍产假的经济体系提供的有薪或无薪假期,通常介乎2 - 15天不等。

 

     他指出,亲职假通常是紧接产假及侍产假之后,相对较长的假期,以便让身为父母的其中1方协助照顾其初生子女。

 

制度不同难作比较

 

     不过,目前提供侍产假或亲职假的经济体系比较少,可供参考的经验也相对有限。

 

     至于本港产假相关的劳工法例是否落后于其他已发展经济体系,叶澍堃表示,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制度和产假条文,故不宜把香港有关产假的法例与其他地方直接比较。

 

     他重申,将不时检讨有关条文是否需要修改。根据现行的《雇佣条例》,本港怀孕雇员,只需在产假开始前按连续性合约受雇,便可享有连续10周的产假。

 

     如雇员在分娩前后出现健康问题,雇主须额外给予她最多4周的休假。

 

     如该雇员符合受雇期的规定,则可同时享有相等于其正常工资五分之四的产假薪酬。

 

区内产假薪酬较低

 

     目前大部分亚洲国家为雇员提供的产假日数,由60天至14周不等。有些地区的产假或较香港长,但其产假薪酬则较香港低,或者支付产假薪酬的责任并非全由雇主承担。

 

     至于先进国家,以美国为例,怀孕雇员虽可享有12周产假,但这是无薪产假。

 

     英国的分娩保障制度比较独特,虽然怀孕雇员最多可享有26周的法定产假薪酬,但其雇主可根据其国家保险的供款额,在下次向税局缴纳税项时,从中扣除9成以上已支付的法定产假薪酬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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