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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3月30日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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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委会无意修改居屋公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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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委员会

     房屋委员会表示,并没有计划修改出售居屋屋苑的大厦公契,以避免缴付尚未出售单位的管理费。

 

     房委会今天回应报章报道有关出售居屋屋苑大厦公契条款问题时表示,内部审计小组虽曾建议探讨修改居屋大厦公契的可行性,但经过研究后,认为这方案不可行。

 

     正如其他私人物业,居屋屋苑的大厦公契,均须依据地政总署法律谘询及田土转易处所发的指引而制订,并须在楼宇发售前,得到该处审批。

 

     大厦公契是法律文件,用以厘订业主与物业管理人的权责;确保物业得到妥善管理。

 

     公契的条款订明每名业主均须缴付管理费,发展商作为未发售单位的业主,也同样受条款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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