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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2月18日

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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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议员增薪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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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今天(12月18日)决定,提高第4届立法会议员的薪津,包括增加议员的每月酬金,提供实报实销的医疗津贴,以及议员在立法会任期结束时可获取任满酬金;各项调整由2008年10月开始的立法会会期生效;涉款总额约6,000万元。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考虑了行政会议成员及立法会议员薪津独立委员会的建议后,决定调高议员的每月酬金15%,由目前的56,750元,增至65,263元。

 

     立法会主席和代理主席的每月酬金,继续定为立法会议员酬金的200%及150%;按调整15%后计算,即分别调高至130,526元及97,895元。

 

     第4届立法会议员可获得金额相等于其任期内所得酬金总额的15%的任满酬金,为议员提供保障及协助不再连任的议员。

 

     立法会议员目前可从工作开支偿还款额,发还个人医疗及牙科保险费。

 

     委员会建议,立法会议员可获额外的每年实报实销医疗津贴25,000元,以支付个人医疗及牙科保险费,或实际的医疗和牙科支出。

 

     委员会认为,薪津安排与立法会议员的权力和责任相称,并让以立法会工作为主要职业的议员,维持合理的生活水平;加上议员的每月酬金自1991年起,没有随社会实质收入的增长而同步增加,故有需要提高金额。

 

     至于工作开支偿还款额、交通开支、开设办事处、资讯科技及通讯设备及结束办事处等一次过拨款等津贴,则维持现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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