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2017年香港特区第5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由普选产生;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后,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普选。
人大常委会同时通过2012年第4任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和第5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以作出适当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表示,该决定对全面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和《基本法》,保障香港民主制度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循序渐进地健康发展,保持和促进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他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在认真审议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提出的报告的基础上,严格依法按程序作出的。
事关中央香港关系
吴邦国强调,香港特区的政制发展,事关「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贯彻实施,事关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事关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和广大香港同胞的利益,事关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他表示,中央始终高度关注和重视香港的政制发展问题;而这次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和循序渐进的原则,明确了普选时间表,再次体现了中央推进香港民主发展的一贯方针,符合香港同胞的根本利益。
吴邦国相信,香港特区政府一定能够高举《基本法》的旗帜,团结香港各界人士和广大市民,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妥善处理香港政制发展问题,顺利实现《基本法》规定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他重申,中央政府坚定不移地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全力支持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依法施政,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2007年12月12日提交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谘询情况及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
议员比例维持不变
人大常委会今天(12月29日)公布,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1第7条和附件2第3条的解释》作出决定。
根据该决定,2012年香港特区第4任行政长官的选举,不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5届立法会的选举,不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各占半数的比例维持不变,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式维持不变。
在此前提下,2012年香港特区第4任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和2012年香港特区第5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5条、第68条的规定和附件1第7条、附件2第3条的规定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行政长官须按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1第7条和附件2第3条的解释》,就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
修改应呈人大确定
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香港特区立法会全部议员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行政长官须按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1第7条和附件2第3条的解释》,就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及立法会表决程式,是否相应作出修改的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修改立法会产生办法和立法会法案、议案表决程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式如果未能依照法定程式作出修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继续适用上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式继续适用上一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式。
提名委员代表广泛
会议认为,根据《基本法》第45条的规定,在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实行普选产生的办法时,须组成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可参照《基本法》附件1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提名委员会须按照民主程式提名产生若干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由香港特区全体合资格选民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会议认为,经过香港特区政府和香港市民的共同努力,香港特区的民主制度一定能够不断向前发展,并按照《基本法》和本决定的规定,实现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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