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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2月13日
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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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专员职权不宜涵盖选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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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专员公署

     行政署表示,现时有周详的法律及程序,确保选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具透明度,并提供了申诉途径,故没有必要把选管会纳入申诉专员的职权范围内。

 

     该署认为,由于区议会没有行政权力,把区议会纳入申诉专员的职权范围内,也是不适当的。

 

     行政署今天(12月13日)呈交予立法会的文件指出,目前申诉专员的职权涵盖大部分政府部门和18间公共机构,但由于不时接获扩大其职权范围的建议,申诉专员就其职权范围进行检讨。

 

     申诉专员建议,把医疗辅助队、民众安全服务队、华人永远坟场管理委员会、华人庙宇委员会、消费者委员会、地产代理监管局、选举管理委员会,及区议会纳入其职权范围。

 

选管会受机制规管

 

     当局已就这项建议进行内部谘询,初步认为,有部分机构适合纳入其职权范围,但有些则因为缺乏行政权力等理由而未必适合。

 

     行政署指出,选管会的成员组成受到其他严格的法定准则规管,以确保选管会是独立、公正和非政治性的组织,有能力举行及监督选举。

 

     选管会的工作,也受既定的监察机制规管,例如选管会须按照法例规定,就选举指引的制订及地方选区和区议会选区范围分界的建议征询公众意见。

 

     在作出该等建议时,选管会须遵从若干法定准则。选管会也有法定责任向行政长官提交报告,由行政长官安排把报告提交立法会。

 

执行部门行管理权

 

     由于现时已有周详的法律及程序保障,确保选管会工作具透明度及妥善履行职责,并提供了申诉途径,把选管会纳入申诉专员的职权范围,既没必要,也不恰当。

 

     至于区议会,该署表示,区会并不能自行签订合约或雇用员工,即使它即将参与管理部分地区设施,有关执行部门仍继续根据其职权范围行使法定及管理权。

 

     换言之,有关政府部门继续负责执行设施的日常管理行政工作,因此,把区议会纳入申诉专员的职权范围内,也不适当。

 

     至于是否把其他6间机构纳入申诉专员的职权范围内,当局将透过相关决策局,征询有关机构的意见,再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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