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人30多年前开始执业以来,看到其中1项最显著的发展,就是司法覆核个案有所增加和公法的急剧发展。
这个现象并非香港独有,在世界各地,包括澳洲、纽西兰及英国等与香港的法律传统最相近的司法管辖区,亦属常见。
犹如其他地方一样,香港社会出现这个现象基本上是3个因素所引致。
第1,现代生活日趋繁复,很多不同层面的活动也因为公众利益的缘故而难免受到规管。
事实上,自70年代以来,法例的制订大幅增加,公职人员获授酌情权的范围不断扩大,在行使此等权力时,他们是可能面对司法覆核的。
市民期望愈来愈高
第2是新宪法条文的制订。行政及立法行为,或被质疑与宪法规定相抵触,而受到司法覆核。以香港而言,某些挑战是基于《基本法》及《人权法案》而提出的。
第3,随�教育水平提高,市民对公共机关的期望也愈来愈高,而对本身权利和自由的意识亦愈来愈强。
市民获得法律代表,包括透过法律援助获得法律代表,也较前容易,故此,市民选择诉诸法律以谋求保障本身权利和自由的情况,也就日趋普遍。
与70年代比较,循司法覆核途径来提出挑战的个案大幅增加,但近年似乎稳定下来。2000及2001年居港权案件大量涌现。
自2001年起,司法机构才把居港权案件的数目与其他司法覆核程序的统计数字分开备存。
覆核宗数趋于稳定
在2001年,除了居港权案件,司法覆核宗数共116宗,2002年降至102宗,2003年为125宗,2004年为146;去年共有149宗。司法覆核程序的数目看来维持在150宗之数。
然而,司法覆核程序所遍及的范围近年来却大为扩�。社会上不时出现一些受到高度关注的案件,这也是在所难免的,而法庭就此类案件所作出的决定,在政治、社会和经济的层面上都会引发重大的回响。
「司法覆核」一词,现已逐渐成为日常生活用语,一般市民对此都耳熟能详。正因如此,让公众了解法庭的正确功能,是非常重要的。
法庭就某一受到质疑的决定作出司法覆核时,并非担任决策者的职能。法庭所须考虑及只须考虑的,是受到质疑的决定的合法性,依据普通法原则及相关法例和宪法条文作出判决。
换言之,法庭的判决,只能就合法性确立规限。法庭并不能就现代社会所面对的任何一项政治、社会及经济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更不可以就这些问题提供万应良方。
政治问题政治解决
在「合法」的范围里,任何政治、社会或经济问题都只有经由政治过程恰当地探讨,方能谋求适当的解决办法。
这些问题通常都是错综复杂的,而且往往涉及不同层面,故并无简单容易又或是垂手可得的解决方案。
我们只可能经由政治过程方可望觅得合适的折衷方案,来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利益冲突和不同的考虑因素,以及在短期需要与长远目标之间取得平衡。
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使政治过程恰当地发挥有利于社会的功用,是政府和立法机关的责任。
刑事案件的被告能获得适当和有效的法律代表,是个人自由的重要保障,也是妥善执行刑事司法工作所不可或缺的。
法援酬金制度过时
目前刑事案件的法律工作,绝大部分由法律援助提供经费。在2004 - 05年,法律援助署用于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开支约9,300万元,这包括了委派给署内律师及私人执业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开支。
多年来,香港大律师公会和律师会均极度关注现行的刑事法律援助酬金制度。他们认为,这个在数十年前订立的制度已不合时宜,且有种种不足之处,应予检讨。有关的意见书已在2005年呈交政府,而法律援助服务局亦表示支持检讨。
这个制度显然极需检讨。由于法援经费是由政府提供的,而任何变更对公共开支都可能带来影响,所以检讨工作应由政府在有关各方参与下进行。
当局已�手筹备检讨的工作,并已联络法律援助署,律政司、司法机构、大律师公会和律师会。
去年12月底,政府邀请有关各方推荐代表,以便召开相关各方都参与其中的第1次会议,从而就检讨的范围和时间表寻求共识。
确保经费运用得宜
为了公众利益起见,检讨工作应从速进行。本人殷切期待此事能早日取得进展。
我们在改革刑事法援酬金制度的同时,亦须确保法援经费运用得宜,这点非常重要。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案件的法援工作都应如此。
除了刚才提到用于刑事案件的9,300万元外,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开支在2004 - 05年度为3亿800万元,致使这方面的总开支约达4亿元。这是一笔巨额的公帑。
因此,法律援助署有责任确保经费运用得宜,物有所值。在委派律师办理案件时,法援署尤应量材而用,以确保委派的大律师或律师具备适合的才能担任有关的工作。
此外,法援署也应研究可否将调解程序,发展为解决纠纷的另一途径。
调解成功带来效益
这方面,有不少司法管辖区都已取得长足的进展,成效显著。况且,调解成功不但可以节省法律费用,还会带来不少社会效益。
目前,法庭在作出虚耗讼费命令的法定权力甚为有限。法庭只可因法律代表或其他代表或上述两者的雇员没有合理因由而缺席聆讯或迟到,导致本可避免延期的聆讯须予以延期,而判令有关人士支付虚耗的讼费。
此判令对辩方和控方的代表都同样适用。过去数年,多位处理刑事案件经验丰富的法官已曾多次在其判决书中指出,法庭在这方面的权力受到不当限制,权力范围应予以扩大。
当然,我们必须审慎考虑权力范围的扩大幅度。这点是非常重要的。虚耗讼费命令实属一项严厉的命令。
虚耗讼费小心行使
颁布虚耗讼费命令的权力,应局限于针对某些导致虚耗讼费的严重行为或遗漏,而且只应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行使。
法律代表在履行对法庭应尽的责任时,亦必须能无畏地为他的当事人执言。这是香港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要素,不应受到损害。
司法机构为了进一步提高司法程序的透明度,早前公布了实务指示,将一般的内庭聆讯公开进行。迄今运作畅顺。
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措施由「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督导委员会」负责落实推行。该委员会的主席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现时,有关工作正按原定计划展开,而所需的主体及附属法例亦已在草拟阶段。待我们在年内一切准备就绪,便可就法例草案谘询法律界人士。
终院现址不敷应用
「律师出庭发言权工作小组」由包致金法官出任主席,目前的工作进展顺利。该小组将于今年年初发表谘询文件。
实际经验印证了本人早前所言,目前位于炮台里的终审法院大楼实在不敷应用,未能配合法院在运作上的需要。
适值政府重新考虑将立法会办公大楼迁往添马舰,本人遂向当局重申将终审法院迁往立法会现址的要求。
现在的立法会大楼前身本为香港最高法院,而当年也是为这目的而构建的。这座著名的历史建筑物,位于显著的地点。
终审法院迁往该址,便能有足够地方应付所需,而且,本港司法架构的最高层法院能设于这座建筑物内,亦极为合宜。相信这项搬迁建议会获得有关当局的积极考虑。
(以上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1月9日在2006法律年度开启典礼的演辞全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