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署指出,「两轮电动踏板车」的设计和构造,并不符合法例要求,故不能为该车登记及发牌。在本港道路,包括私家路使用未登记及╱或未获发牌车辆,均属违法。
两轮电动踏板车是由动力推动,以运载司机及其个人物品,属于《道路交通条例》定义下的机械驱动车辆,并应分类为电单车。
不过,由于该车的设计及构造,并不符合《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的要求,运输署不能为该车登记及发牌。
欲在道路上使用该车的市民应注意,在本港道路,包括私家路使用未登记及╱或未获发牌车辆,均属违法。
按《道路交通条例》的定义,道路包括所有公众可连续或间歇进入的公路、大道、街、里、巷、短巷、坊、停车场、通道、径、路及地方。
市民购买该车前,应先了解有关情况及其可用范围。入口商及零售商在本港出售该车时,应向准买家清楚指出该车不能合法在本港的道路上使用,否则可遭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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