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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月20日
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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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管滥发电子信息展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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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及科技局建议,立法遏止滥发电子信息,并展开为期两个月的公众谘询;建议规管只限于商业性质的电子信息,豁免由专人致电的推销行为。

 

     规管采用「选择不接收」机制,并设立「不收信息名册」,现阶段只就预录声音或影像信息、传真信息,以及短讯╱多媒体信息设立名册。

 

     工商及科技局局长曾俊华今天在多个商会联合举办的午餐会上致辞时表示,规管未经收信人许可而发出的商业性质电子信息,可确保有关规管按需要而制订,也可令对政府存疑的人士和阴谋论者释疑,明白政府绝非利用建议的法例,限制言论和表达意见的自由。

 

     建议的《未经收信人许可而发出的电子信息条例草案》法例,采用科技中立原则,涵盖所有形式的电子信息,配合日后因应科技及服务发展而出现的崭新电子信息。

 

可以选择不接收

 

     曾俊华指出,传统由专人致电现有或有潜力的客户的推销行为,可获豁免,让正常及合法的市场促销活动继续进行。

 

     采用「选择接收」或「选择不接收」机制规管滥发电子信息,则维持原先的建议,采用「选择不接收」机制。

 

    「选择不接收」机制可为企业提供推广产品的空间,从而促进中小型企业的发展,而接收信息者,也有机会先阅览宣传资料,才决定是否继续接收更多信息。

 

     为改善「选择不接收」机制中的不足之处,即商业电子信息的收信人,须向不同发信人要求停止接收信息。该局建议设立「不收信息名册」,支援「选择不接收」机制。

 

设不收信息名册

 

     一旦任何电子地址载列于名册内,其法定效力即等同已向所有电子促销商提出要求,停止再把任何商业电子信息发送至该电子地址。

 

     不过,设立「不收信息名册」制度,不能适用于所有电子通讯类别,例如电邮信息,而电邮地址名册也可能为滥发电子信息者,提供确实的电邮地址清单,帮助他们滥发电邮。

 

     曾俊华说:「现阶段较适宜就预录声音或影像信息、传真信息,以及短讯╱多媒体信息设立『不收信息名册』。」

 

适用于境外行为

 

     他指出,建议的《条例草案》将订明适用于境外行为,只要任何商业电子信息有「香港联系」,该信息便需要遵守《条例草案》的规定。

 

     订明适用于境外行为,有助促进香港与海外执法机关的合作,并向海外的滥发信息人士传达明确信息,表明香港政府不容忍他们的行为。

 

     曾俊华说:「如果你把自己的香港流动电话号码加入『不收信息名册』,假设你深夜时分在纽约仍然接获电子促销商的预录话音信息,该电子促销商便已违反规管条例,电讯管理局可采取执法行动。」

  

违规商户罚十万

 

     调查将按投诉进行,证实受影响的市民,可以向法庭申请要求向违例发放信息的人索偿,申索时效期限为6年;违反规定的商户,最高可判罚10万元,如果继续干犯,则每天罚款1,000元。

 

     有关的立法建议详情,可浏览这里

 

     市民可邮寄至香港花园道美利大厦2楼工商及科技局,传真至2511 1458,或电邮至uem@citb.gov.hk递交意见,截止日期为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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