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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1月13日
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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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余除害剂规管方案展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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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物安全中心宣布,「食物中残余除害剂的建议规管方案」展开公众谘询;方案建议,厘订除害剂的定义时,主要参考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定义。

 

     方案建议,制订最高残余限量时,采用两个步骤制订适用于香港的标准;第1步是采纳食品法典委员会建议的标准为基础,再辅以中国内地和本港其他主要的食品供应国家的标准。

 

     第2步是采用国际认可的方法进行风险评估研究,评估建议的标准是否足以保障香港市民的健康。

 

     当局预计,需要制订约400种除害剂的最高残余限量。

 

有助厘订标准

 

     食物安全中心今天(11月13日)提交予立法会的文件建议,为新的附属法例的主要词汇,如「除害剂」、「残余除害剂」下定义时,主要参考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定义。

 

     采用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定义可让各持份者,特别是香港的贸易伙伴,更深入认识香港法律的规管范围,并有助厘订新附属法例中相关的除害剂标准。

 

     方案建议以「准许列表」方法规管食物中残余除害剂,因这方法清楚列明准许在食物中存在的除害剂及其标准,能协助业界理解法例要求,令监管更加全面,还有助采取有效的执法措施。

 

     为配合「准许列表」方法,当局建议厘订「设定值」;残余量低于「设定值」者属可以接受。「设定值」有助业界监察其产品中的残余除害剂,以及实验室进行相关的分析。

 

给予两年宽限

 

     为鼓励业界施用天然除害剂,而其残余物是与天然食物的成分无异或两者难以分辨的,当局建议订定「获豁免物质」列表。

 

     由于食品法典委员会现时没有类似的「获豁免物质」列表,因此,当局建议参考本港主要的食品供应国家现时采用的列表。

 

     方案也建议,在制订新规管方案的分类制度时,参照食品法典委员会的食物分类方法。

 

     为了让业界有充分时间遵守新的法例规定,以及让私营和政府化验所有足够时间研发相关除害剂的测试方法,当局建议给予业界两年宽限期,才实施这项新的附属法例。

 

     公众谘询为期两个半月,谘询文件已上载这里。两场公众谘询会12月7及18日举行,查询及预留座位,可致电2381 6096。

 

     市民可于2008年1月31日或之前,把意见邮寄至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43楼、传真(2893 3547),或电邮至食物安全中心风险评估组。查询可致电2867 5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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