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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2月16日
禽流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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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赔偿散养家禽户未违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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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福利及食物局署理副秘书长刘明光强调,禁止散养家禽的立法修订与《基本法》第105条保障财产权的规定一致,故不作赔偿并没有违反《基本法》;并指出,一旦赔偿或会吸引不法分子走私家禽图利。

 

     自法例2月13日生效以来,当局共巡查了27,000多户,充公170多只家禽。

 

     �福局 2月8日刊宪,修订《公众�生(动物及禽鸟)(禽畜饲养的发牌)规例》及《废物处置条例》,禁止不可散养鸡、鸭、鹅、鸽和鹌鹑。

 

     任何人士如未经许可而散养该5类家禽,均属违法,可被罚款5 - 10万元;有关修订已于2月13日生效。

 

至今充公逾百家禽

 

     刘明光今天在立法会表示,法例生效以来,共巡查了27,000多户,充公170多只家禽。

 

     律政司提交立法会的文件指出,《基本法》第105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人和法人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和继承的权利,以及依法征用私人和法人财产时被征用财产的所有人得到补偿的权利。征用财产的补偿应相当于该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可自由兑换,不得无故迟延支付……。」

 

     律政司表示,目前的情况并不涉及正式征用财产;而有关的立法修订,本身不构成家禽所有权转让给政府,也没有终绝家禽所有人对其财产的所有权;而立例禁止散养家禽的立法修订,并没有造成事实征用的情况。

 

法例不涉征用财产

 

     个别户主也可因预知有关的修订法例即将生效,屠宰其饲养的家禽自用。由于他们有选择,所以户主在修订法例生效前自愿向政府交出家禽,或当局因合理地怀疑某人违反修订条例的规定,根据有关法例充公其饲养的家禽,均不构成事实征用财产。

 

     刘明光强调,禁止散养家禽的立法修订与《基本法》第105条保障财产权的规定一致,故不作赔偿并没有违反《基本法》。

 

     他表示,主体条例的修订预期今年内提交立法会,以解决法例中对非法饲养家禽的执法和制裁不一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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