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福利及食物局宣布,修订《领养条例》,令没有亲属关系人士如需领养,必须经由社会福利署或获认可的非政府机构安排。
日后社署或获认可的非政府机构,也可安排跨国领养,提高香港需要被领养的小孩找到领养父母的机会。
《领养条例》多项附属法例今天今天刊宪,旨在改善现行本地领养安排,并使《关于跨国领养的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在香港实施。
有关附属法例包括《2005年领养(修订)规则》、《公约领养规则》、《跨国领养(缔约国)令》、《公约领养(不在涵义内)令》及《2004年领养(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
中国大陆今年9月26日确认《关于跨国领养的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表明《公约》由2006年1月1日起在中国生效,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有关法例下周三(12月21日)提交立法会审议,2006年1月25日生效。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