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私人机构参建居屋业主,因违反《房屋条例》有关转让限制的规定,早前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罚款27,000元。
被判罚的业主1987年12月购入1私人机构参建居屋单位;今年4月,他向房屋署申请评估补价。
房屋署在处理其补价申请时,发现他曾将物业押记财务公司借获贷款,而事先并无得到房屋署署长批准。
这是第2宗同类被判罚的案件。今年7月有居屋业主因违反转让限制,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罚100小时社会服务令。
房委会提醒居者有其屋、私人机构参建居屋,及租者置其屋计划的业主,必须严格遵守《房屋条例》有关转让限制的规定。
任何形式的转让,包括银行按揭或以楼宇作抵押贷款,如未经房屋署署长的批准,均不得进行。
如业主须把楼宇押记以作财务周转,必须先向房委会缴付补价,把转让限制解除,方可把楼宇作为抵押。
有真正特殊财务困难的人士,可向房屋署署长申请毋须先补价把楼宇抵押再借钱。
任何人士如违反《房屋条例》第27A条的规定,最高可被判罚款50万元及监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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