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门1间小食食肆因屡次违反《食物业规例》,被食物环境�生署署长饬令,由1月11日至24日,暂时吊销牌照14天。
该小食食肆位于屯门启发径21号地下,持牌人在2003年3月及9月,曾因使用露天地方配制食物而先后被法庭定罪,共罚款4,000元及根据违例记分制被记15分,并曾于2003年12月10日至16日被暂时吊销牌照7天。
该持牌人也曾于2003年11月,因明知而容受或让蟑螂在其食物业处所内存在被法庭定罪;去年10月,持牌人再因没有适当地贮存未加掩盖的食物,以及使用露天地方配制食物而被法庭定罪。
该持牌人3次定罪共罚款5,500元,并根据违例记分制再记15分,因而导致今次被停牌14天。
食环署呼吁,食物业持牌人必须严格遵守《食物业规例》,否则其牌照有可能被暂时吊销或取消。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