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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2月7日
种族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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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禁止种族歧视展公众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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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事务局今天表示,因应公众要求,决定延长就立法禁止种族歧视进行的公众谘询期,由原定的12底,延至明年2月8日。

 

     民政事务局9月中发表谘询文件,就禁止种族歧视立法,展开为期3个月的公众谘询;并拟于2004╱05年立法年度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

 

     自9月16日展开谘询至今,共收到65份意见书;而在文件发表后,民政事务局代表出席了44个会议及论坛,讨论谘询文件的内容。

 

     谘询文件可在各区民政事务处谘询中心索取,或从民政事务局网页下载。

 

     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说,香港作为国际都会,要培养互相包容、互相尊重的文化。他指出,为禁止种族歧视立法,除了维持香港作为种族融和,以及尊重基本人权的社会,也显示本港加强保障人权的承担。

 

     何志平说,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立法把种族歧视列为非法行为,以及就禁止种族骚扰行为订定条文。

 

     新法例的模式和内容,大致与现行的3条禁止歧视法例相若,即《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这3条法例现由平等机会委员会执行,建议平机会同时负责施行禁止种族歧视法例。

 

     条例草案将订明种族歧视的定义,建议大致上跟随《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1条,对种族歧视所下的定义,即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民族或人种」的歧视行为。

 

     条例草案将把下列行为或行动定为违法:

 

•直接种族歧视;

•间接种族歧视;

•基于某人的配偶或亲属的种族或人种而作出的歧视;

•使人受害的歧视;

•种族骚扰;

•种族中伤。

 

     条例草案禁止种族歧视的保障,涵盖以下各方面:

 

•雇佣;

•教育;

•货品、设施、服务及处所;

•谘询及法定组织;

•大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见习职位及租赁;

•会社;

•政府。

 

     为了使法例能够顺利实施,建议作出一些例外规定。

 

     例如,对于只为某种族或人种的人提供训练设施,以协助他们胜任某项工作,并不违法;或是某些慈善组织向按种族或人种区分的社群提供利益,亦不违法。

 

     拟议法例旨在保障所有在港人士免受种族歧视,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也不会例外。

 

     为照顾少数族裔人士的需要,民政事务局除了印制中英文本外,也备有8种以少数族裔语文印制的文件摘要。

 

     市民请于2005年2月8日或之前,把意见书以邮寄、传真或电邮递交民政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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