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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7月9日
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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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租管条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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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约管制今天起撤销,业主与租客可以自由商议新租约或续租。撤销租管可望有助恢复租务市场的自由运作,平衡业主与租客的权益。

 

    《2004年业主与租客(综合)(修订)条例》今天生效,撤销住宅租约的租住权管制条文,以及撤销非住宅租约的法定终止租约的最短通知期限。

 

     在条例生效前,若租客欲续租而又愿意缴交市值租金,业主必须同意续租;业主只可以在某些法定情况下,例如自住,才可拒绝续租。

 

     在撤销租住权管制条文生效后签订的固定租期租约(fixed term tenancy),将在租约届满时终止;而定期租约(periodic tenancy)可依据普通法,透过任何一方发出迁出通知书予以终止。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表示,撤销管制意味业主与租客可以自由商议新租约或续租;也有助恢复租务市场的自由运作,平衡业主与租客的权益。

 

     为协助现有租约的业主与租客适应有关转变,条例提供了过渡安排;但业主收回物业自住的权益不受过渡安排影响。

 

     所有现有租约的业主,如有意终止租约,必须在租约届满后,在拟终止租约日期前至少12个月,向租客送达「过渡性终止通知书」,以终止租约。

 

     若租客欲终止租约,则须在租约届满后,在拟终止租约日期前至少1个月,向业主送达「过渡性终止通知书」,以终止租约。

 

     如业主在租约期满后不欲续约,有关过渡安排可确保租客有充裕时间(租约期满后最少1年)另觅居所,从而减轻撤销租住权制度对那些在条例生效前已存在的租约的租客的影响。

 

     至于非住宅租约,若在条例生效时尚未届满,业主与租客可依据租约条款或双方协定的其他方式予以终止。

 

     如非住宅租约在条例生效日已届满但仍以按月形式续租,双方可透过互订协议终止租约,或在拟终止租约日期之前1个月,向对方送达迁出通知书予以终止。

 

     该条例今天刊登宪报,简介条例的小册子及「过渡性终止通知书」样本,可在各民政事务处索取;也可浏览差饷物业估价署网页,或致电热线2152 0111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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