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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5月13日
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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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标签须标示致敏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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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规例》明天(5月14日)刊登宪报,5月19日提交立法会,预定于今年7月9日生效。

 

     新修订法例要求食物标签须标示8种已知可能引致某些人士敏感的物质,现行法例并没有要求标签上须标示这些物质。

 

     这些物质包括:含有麸质的谷物、介壳类动物及介壳类动物制品、蛋类及蛋类制品、鱼类及鱼类制品、花生大豆及两者的制品、奶类及奶类制品(包括乳糖)、木本坚果及坚果制品,以及百万分之十或以上分量的亚硫酸盐。

 

列明添加剂作用类别

 

     修订规例要求食物标签须同时列明所使用添加剂的确实名称及作用类别。根据现行规例,食物标签只须列明添加剂的确实名称或所属类别。

 

     �生福利及食物局表示,为提高业界弹性,以及让消费者更清楚知道食物标签上关于「此日期前最佳」或「此日期前食用」的日期标示,现在标示日、月和年的序次限制可予取消,但必须以中英文字清楚标示其确实序次。

 

放宽乳品添加剂种类

 

     目前以容积计算超过1.2%的酒类,可以豁免配料表的做法将继续。可豁免标示保质期的产品,包括葡萄酒、甜酒、有气葡萄酒、加香葡萄酒、水果酒、有气水果酒和其他含有以容积计算的酒精浓度达10%或以上的饮料。

 

     建议的修订,将放宽可加入炼奶或淡奶和牛油的添加剂种类的规限。

 

     法例生效后将有为期18个月的宽限期,让业界有足够时间准备转变,以及考虑大部分预先包装食物的最长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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