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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2月11日
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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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物业管理发牌制持开放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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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表示,会否设立发牌制度监管物业管理公司,他表示,政府持开放态度。

 

     何志平今天回答立法会议员陈伟业提问时表示,希望私人大厦业主、业主立案法团、物业管理行业,以及专业团体,能认真地讨论,并继续提交意见。

 

     何志平说:「任何形式的监管制度,都不能完全防止再有物业管理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和杜绝盗窃贪污等非法行为。大厦管理要办得好,业主的全面参与是非常重要的。」

 

     他指出,政府拟修订《建筑物管理条例》,订明任何供应品、货品或服务,如其价值超过10万元或相等于法团每年预算的20%(以较小者为准),即须以招标承投方式取得。

 

     过去法团不遵从有关规定,并非违法,法团毋须必定遵从。

 

     修订《建筑物管理条例》内,有关法团采购或选用物品或服务的条文后,如有关物品或服务的价值,超过条例所订明的限额,法团都必须进行招标。

 

     何志平表示,希望在2004 - 2005的立法年度,提交该修订草案,供立法会审议。

 

     在过去3年,有关业主投诉物业管理公司的个案,民政事务总署分别接获7宗、5宗和19宗。

 

     同期就大厦管理事宜向廉政公署所作出的投诉,分别有227宗、191宗和222宗;而廉署在过去3年内完成检控程序的个案,分别为34、21及9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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