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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6月3日

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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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会通过领综援须居港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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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会议今日通过,规定申请综援的人士,必须成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而在紧接申请日期前,已连续居港最少一年,方符合资格领取有关援助。

 

     在该年内离港的日子也视为在港居住,但最多只限56天。    

 

     政府本月27日将把建议提交立法会财务委员会会议,如获通过,建议将由2004年1月1日起落实推行。

 

     18岁以下儿童申请综援及伤残津贴,可获豁免任何须先在港居住的规定。

 

     �生福利及食物局表示,优待未成年人的措施,是贯彻《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为儿童提供特别的照顾和保障。

 

     至于香港现有居民,则只须符合在紧接申请前已连续居港一年的规定便可。

     在1999年3月至2002年12月期间,涉及新来港人士的综援个案大幅增加48%;同期,综援个案的数量增加14%。

 

     用于新来港人士的综援开支,估计由1999 - 2000年度的14亿6,700万元(占综援总开支的10.8%)增至2001 - 02年度的17亿2,800万元(占综援总开支的12%)。

 

     截至2002年12月底,在港居住少于七年的综援受助人中,约有36,000人(或52%)未满18岁;同期,在港居住少于七年的人士,仅占高龄津贴受助人总数的0.1%,以及伤残津贴受助人总数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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