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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2月28日

强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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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局吁司机登记自雇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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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局吁自雇人士参与强积金计划

未雨绸缪:(左起)汽车交通运输业总工会主席彭港祥、积金局谘询委员会主席李启明及执行董事(行政)姚纪中,向的士司机派发大福年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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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今天(12月28日)呼吁小巴及的士司机,登记成为强积金计划下的自雇人士,并准时供款及多关心强积金账户的情况。

 

     在强积金制度下,自雇人士是指凡年龄是18岁至未满65岁,并非受聘于任何人士或公司,而是以非雇员身份提供服务或货品来赚取入息,不论是独资经营者,或是生意合伙人,均属强积金制度下的自雇人士。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未有参加强积金计划,或未有准时支付强制性供款的自雇人士,可被罚款50,000元及监禁6个月,其后每次定罪可被罚款10万元及监禁12个月。

 

     强积金谘询委员会主席李启明表示,自雇人士参与强积金计划,可令他们的退休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他指出,强积金是采用「平均成本法」的原理投资,透过每月定额供款的投资,可以在市况处于低位时,因基金单位价格相对便宜,用同样的金额可以买入更多的单位;当市况回升时,随�这些基金的单位价格上升,回报便可以提高。

 

     该局与多个小巴及的士商会联手,在旺角、观塘及湾仔等地区举行了多次宣传活动,并且派发积金局最新制作的月历、纪念品、介绍强积金自雇人士责任及强积金投资的小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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