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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6月19日
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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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及在囚选民投票安排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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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条有关选举程序的修订规例6月24日提交立法会,方便已登记为选民的在囚人士,和遭还押、被拘留或被拘捕人士在公开选举中投票。

 

     有关修订规例今天(6月19日)刊宪。根据修订规例,当局在惩教院所内或其他适合地点设立专用投票站,受羁押选民可获分配到专用投票站投票。

 

     当局在惩教院所内设立的专用投票站的指定投票时间内,编配时段给予每名受羁押选民进行投票。修订规例建议,禁止访客在以业务或公务身份探访受羁押选民期间,进行拉票活动。

 

     候选人及╱或其代理人可在专用投票站观察投票,以确保选举在具透明度的情况下进行。基于保安理由,只有候选人可进入在高度设防监狱内设立的专用投票站观察投票。

 

     至于惩教院所内的其他专用投票站,则1名候选人、其选举代理人或其监察投票代理人可进入投票站内观察投票。

 

     除警务人员及民众安全服务队队员外,惩教署及其他执法机关人员获授权协助维持专用投票站内的秩序。

 

     在立法会换届选举、区议会一般选举及村代表选举,当局指定选票分流站,分别按地方选区、区议会选区或乡村把在专用投票站所投下的选票分类。

 

     所有在专用投票站投下的选票会送往相关的大点票站或中央点票站,与其他选民所投的选票混和,才进行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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