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管理委员会今天(7月3日)在宪报刊登3条与选民登记有关的修订规例,配合《在囚人士投票条例》的条文,并订明相关的实务安排。修订规例7月8日提交立法会。
实务安排包括,选举登记主任可以安排增设额外的查阅地方,以便在囚或受羁押人士查阅所有类别的遭剔除者名单;在囚或受羁押人士可以邮寄方式提交申索或反对通知书,毋须亲身前往有关办事处。
如果选民是在囚人士,并以《立法会条例》所订明的地址当作为住址作登记,而其出狱后没有把新住址通知选举登记主任,选举登记主任可把该名选民的记录载入遭剔除者名单,毋须事先根据其登记地址另作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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