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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5月24日
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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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毋须放弃外国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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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表示,《基本法》并没有要求副局长只可拥有中国国籍及香港永久居民身分,也没有要求他们放弃任何外国的永久居留权。

 

     他强调,主要官员的副手拥有什么国籍是私隐;而特区政府局长的申报利益制度,同样适用于副局长和局长政治助理。

 

     林瑞麟今天(5月24日)出席「政府官员与立法会议员足球友谊赛」后向新闻界表示,1990年订定《基本法》时,已规定政府主要官员,包括司长、局长以及纪律部队的首长,只可拥有中国国籍及香港永久居民身分。

 

     在副局长方面,以《基本法》为基础,并没有要求他们只可拥有中国国籍及香港永久居民身分,也没有要求他们放弃任何外国的永久居留权。

 

     林瑞麟说:「现在我们聘请的副局长,全部都是香港永久居民身分,是与香港认同的,所以我们相信他们服务香港的精神与热诚是全面的。」

 

     至于署任的问题,他指出,那是短期的安排;以警务处处长或入境处处长为例,他们出外公干时,都是由他们的副处长署任。

 

     「我们没有要求纪律部队的副处长不拥有外国居留权,所以短期署任的安排与《基本法》是没有抵触的。」

 

     他指出,委任任何官员必须按照《基本法》办事;2002年定下的主要官员问责守则,现在也适用于新上任的副局长和局长政治助理。

 

     谈及他们的薪酬时,林瑞麟表示,副局长的薪酬相等于局长薪酬65% - 75%,而政治助理则是35% - 55%;但个别官员每月的薪津,则需尊重合约的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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