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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9日
公众利益是决策最终依归
律政司司长黄仁龙
律政司司长黄仁龙

     香港回归至今差不多10年,虽然有人担心香港会被边缘化,但事实上,我们仍能屡创佳绩,其中最关键的因素,当然是法治。

 

     虽然有人曾经预测香港在1997年后没落,但是「一国两制」这个史无前例的构想,显然是可行的,很多人士移了民也回归了。

 

     香港虽然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部分,但香港本身的普通法制度得以保留,而且《基本法》对人权提供宪制上的保障,例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及宗教信仰自由等。

 

     不错,回归以来,本港与内地法律制度在相遇时遇到一些挑战,但这些经验,加上香港日益国际化,使香港的法治更趋成熟。

 

政府依法行使权力

 

     虽然各地法学家就「法治」的涵义有不同的解释,但主要的元素包括:

 

•法治是指必须依法行事,凡事讲求合法的原则,任何人都不能凌驾法律之上;

 

•政府的所有权力必须源自法律,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即使政府获赋予若干酌情权,也必须理性合理地按照恰当的程序来行使这些权力;

 

•市民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质疑政府施政的合法性;

 

•有关争议必须由独立的司法机关裁决,法庭有权阻止或撤销政府违法的行为和撤销违宪的法例。简而言之,在法治精神下,法律要保障政府公平有效的管治,更要维护个人享有的自由和权利。

 

司法评级全球第二

 

     香港法官的水准很高,根据1项调查指出,香港在司法机构信心一环的评级,在全球排名第2,仅次于澳洲,但高于美国。

 

     近年来,我们见到公法诉讼案件激增,特别是涉及基本人权及自由的案件。

 

     举例来说,有人质疑警方反对公众集会的权力侵犯集会自由;有人质疑执法机关进行电话窃听,违反受宪法保障的私隐权;也有人质疑政府为对抗禽流感而禁止散养家禽,违反财产应受保障的基本权利。

 

     在这些诉讼中,政府有时胜诉,有时败诉,这是香港司法独立的明证。

 

     我担任律政司司长这职位,经验尚浅;许多人曾经给我不同的忠告。

 

培养法治精神有责

 

     有位熟悉香港事务的朋友,曾送给我1句金石良言。我想引述他这个忠告∶「你不单要致力使人敬畏法律和遵守法律,更要使人明白,尽管是那些刚接触法治的人∶社会无法治不行;培养法治精神,人人有责。」

 

     律政司要处理的事情涵盖面非常阔,除了作为政府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外,工作包括刑事检控、所有涉及政府的民事诉讼,其中尤以涉及宪制及人权的司法覆核案件最为市民熟悉、法律草拟、国际条约和推广法治等等,遇到的问题繁多而复杂。

 

     坦白说,有时候我也会战战兢兢的,因为每个决定,每个意见,都可能对香港社会带来很大的影响。

 

    「公众利益」并非政府回避问题的借口,它代表我们决策上最终的依归,也是工作上最大的满足感。

 

(以上是律政司司长黄仁龙2月9日在中文大学崇基学院致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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