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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0月10日

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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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实用面积定义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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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及房屋局公布,未建成一手住宅物业的统一实用面积定义,今天(10月10日)生效,并纳入地政总署「预售楼花同意方案」的规管范围。

 

     经该署新批出的预售楼花申请项目,即日起须在售楼书中,采用统一的实用面积定义。

 

     统一后的实用面积是单位的面积,以及露台及工作平台面积的总和;物业的其他地方,如窗台面积,不包括在实用面积内,并须逐项列出。

 

     当局表示,实用面积的定义统一后,有助提高楼花销售说明的透明度及清晰度,使置业人士更全面地掌握有关物业的面积资料。

 

     香港地产建设商会发出新修订的作业指引及标准价单范本,要求会员在新批出未建成一手住宅物业的售楼说明书及价单中,采用统一实用面积定义及表述方式。

 

     地产代理监管局也向地产代理发出通告,要求地产代理向准买家,提供全面和准确的单位面积资料;并与消费者委员会加强市民及地产代理行业的推广及宣传教育。

 

     在今天以前已获批准预售的楼花,其售楼书及价单仍可采用旧有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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