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建筑物(规划)(修订)规例》今天(5月16日)刊宪,5月21日提交立法会。修订旨在改进为残疾人士提供进出和使用建筑物及设施的设计规定。
劳工及福利局表示,修订包括就通往观众席及有关设施,以及建筑物,设置凸字及触觉资料、警示带和引路带,引入新规定;为听觉受损人士提供的聆听辅助系统加入有关规定。
修订也包括改良方向指示标志;就走廊、畅通易达路径、楼梯及大堂内,为视觉受损人士设置的最低照明度,订明有关规定;以及修订门阔度及关门机掣的设计规定。
同时,也为残疾人士而设的停车位的数目、大小及标志,引入详细规定;以及设置在可供残疾人士厕所的紧急召援钟,加入详细规定。
修订的设计规定将在发展局局长指定的日期起实施,并适用于新建的建筑物和作大幅度改建及加建的现存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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