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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4月16日
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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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飞航令提高飞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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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及房屋局今天(4月16日)公布,《2008年(1995年飞航(香港)令)(修订)令》4月18日刊宪,4月23日提交立法会。

 

    《修订令》更新本地的航空法例,配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有关适航、飞机设备、安全管理、数据保存和人员牌照的最新规定和建议措施,以及适用于有关上述范畴的国际惯例。

 

    《修订令》规定,遭受损坏以致不再适航的飞机不得飞行,并承认根据民航处与其他民航管理局,就香港注册飞机订定的维修安排所发出的飞机维修许可。

 

     即使香港注册的飞机并无配备拟定航程的指定设备,或设备性能欠佳,在指定情况下,也准许该飞机飞行。

 

    《修订令》也规定飞机须配备区域导航设备和保持高度系统,以加强飞行安全;并规定人员按照香港注册飞机所适用的操作手册,或飞机注册国的法定程序操作机载防撞系统。

 

     一旦发生意外,相关飞机的经营者或机长须确保妥善保管所有相关飞行记录器纪录。除非调查当局同意,否则不得重新启动飞行记录器,以利便航空意外调查。

 

    《修订令》也指明驾驶员和航空交通管制员操作无线电通话须具备的语文能力;并增设1类驾驶员牌照。

 

     修订令自民航处处长指定的日期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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