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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5月18日

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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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领车牌毋须出示旧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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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署

     运输署今天宣布,由明天 (5月19日)起,市民申请续领多项交通牌照时,毋须出示有关执照;只有在需要时,才要求申请人出示有关执照。

 

     措施生效后,申请续领正式驾驶执照、暂准驾驶执照及驾驶教师执照的人士,均毋须出示其现有的驾驶执照。

 

     申请驾驶教师执照或国际驾驶许可证者,也毋须出示正式驾驶执照。至于伤残人士泊车许可证的申请人,也毋须出示现有的驾驶执照和有关车辆的登记文件。

 

     为确保运输署备存驾驶执照持有人及车主的最新地址,当局已修订法例,清楚订明执照持有人及车主,须于他们先前呈报的资料有任何更改后72小时内,书面通知运输署署长其姓名、地址及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

 

     如涉及更改姓名或身份证明文件的资料,执照持有人及车主须提交现有的执照及车辆登记文件,以便更正。

 

     有关新措施的详情,可致电2804 2600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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