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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5月9日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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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湾河报告倡建筑楼面设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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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湾河发展项目独立调查小组指出,前建筑事务监督梁展文处理该项目时,除了豁免公共交通总站的决定,其他的决定无论从事实和行使酌情权的角度来看,均属恰当合理。

 

     调查小组指出,若该发展项目的高度、体积和密度均属过量,原因是法例管制不足,故须恢复对建筑楼面面积上限的管制。

 

     西湾河发展项目独立调查小组今天发表报告,就西湾河嘉亨湾(内地段第8955 号发展项目)建筑图则的申请,剖析核准地盘分类、公共交通总站豁免计入建筑楼面面积,以及因应预留地区拨供公众作通道用途,而给予额外建筑楼面面积的程序,包括建筑事务监督如何行使及在何种情况下行使其酌情权;以及检讨建筑事务监督的酌情权是否恰当行使。

 

豁免申请处理不一致

 

     小组经仔细研究后认为,有关豁免公共交通总站的申请,带给建筑事务监督不少难题,因为以往如何处理公共交通总站,并不一致。

 

     至于公共交通总站的建筑楼面面积,根据法律意见,建筑事务监督若认为公共交通总站,事实是纯粹为停泊汽车和汽车上落客货用途而建,则《建筑物(规划)规例》第23(3)(b)条便适用,并予以豁免。

 

     调查小组虽然认为该决定错误,但根据有关情况,不应归咎或批评当时的建筑事务监督梁展文。

 

     纵使其他人的决定或有不同,但按过去的个案和法律意见,梁展文可自行决定根据《建筑物(规划)规例》第23(3)(b)条,豁免公共交通总站。在这个重要的背景下,当时的该项决定属合理。

 

     调查小组表示,对条例和规例的诠释,因人而异,差别也可以很大;但认为,《建筑物(规划)规例》第23(3)(b)条适用的情况,仅限于有关设施是为主建筑物和其占用人提供,而且不是过量提供。

 

交通总站设施属过量

 

     该决定即使事实上属合理,但公共交通总站并非为主建筑物和其占用人提供;公共交通总站不属该规例的范围。无论如何,该项设施完全是过量的。

 

     调查小组指出,有关的各项决定使发展商获得19,937平方米的额外楼面面积,发展项目的体积和密度因而增加,约是5幢大厦各幢增加8个楼层,单位数目约280个。

 

     调查小组认为,梁展文除了根据《建筑物(规划)规例》第23(3)(b)条给予豁免外,也根据屋宇署、规划署及地政总署一同推广的政策给予其他豁免,以透过豁免一些设施的建筑楼面面积,包括露台、更宽阔的走廊、更宽敞的升降机大堂、公用的空中花园、公用的平台花园及其他类似设施,鼓励发展商兴建「环保及创新的楼宇」。

 

     当局也订有政策,鼓励提供其他美化市容设施、康乐场地,例如会所,及游乐场地等。只要引用《建筑物条例》第42 条,这些设施也可豁免计入建筑楼面面积内。

 

豁免愈多密度也日增

 

     调查小组认为,这是值得嘉许的政策,可惠及有关建筑物的许多居民,改善他们的生活;但后果也随之产生,豁免愈多,建筑物的高度、体积和密度也就日益增加。

 

     法例对发展项目施加的管制放松了,原因不单是由于建筑事务监督就公共交通总站错误引用《建筑物(规划)规例》第23(3)(b)条,也因为基于良好动机而削弱了《建筑物条例》第42条施加的管制。

 

     调查小组建议,若该发展项目的高度、体积和密度均属过量,原因就是法例管制不足,故须恢复对建筑楼面面积上限的管制。这可以从数方面�手,包括:

 

•检讨法例,并修订《建筑物(规划)规例》第23(3)(b)条,列入环保设施、美化市容设施及类似设施,一律根据规例予以豁免。此举还可避免在一般的情况下引用《建筑物条例》第42条,从而让法例可以严谨执行;

 

部门加强沟通施管制

 

•规划署协同城规会应施加管制,在分区计划大纲图内加入适当的限制。规划政策也应在契约的特别条件中加以反映,参与政府土地发展和相关管制的部门也须加强沟通合作。在契约条件中订明可豁免的建筑楼面面积上限、可批出的额外楼面面积上限及总建筑楼面面积的上限,都是当局现正积极考虑的措施;

 

•特别条件如能清楚列明对发展商的要求,对建筑事务监督行使酌情权方面,会大有帮助。若有意把某地盘作为某类地盘发展,则应加以说明。同样地,假如有意把政府房舍计入或不计入建筑楼面面积内,亦应加以说明。总而言之,原则就是草拟特别条件时,要尽量清晰明确;

 

•当局应从速跟进现已展开的工作,研究设定建筑楼面面积和豁免建筑楼面面积的上限,作为管制方法;

 

•在管制这类发展项目时,应在局方领导之下,促进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当局现正采取相应步骤,迈向这个目标。

 

     有关西湾河发展项目独立调查小组的报告全文和摘要,已上载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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