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委员会今天公布两份规划修订指引,规定延期申请须最迟于指定期限届满前6周提交,以便城规会有足够时间处理申请及谘询有关部门。在不足指定期限届满前6周提交的申请,可能不获受理。
两份修订规划指引是编号34A及35A,有关延长展开发展期限及延长履行临时用途╱发展的规划许可附带条件的期限;修订旨在为申请人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在何时需要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6A(2)条作出延期的申请。
根据修订指引,若经批准的发展未在指定时限内展开或若规划许可附带条件未在指定时限内履行,规划许可即告失效╱撤销。
如许可在城规会考虑该申请时已失效╱撤销,则申请即使是在指定期限届满前提交,也不会获城规会考虑。在这情况下,申请人须按现有的法定图则规定,就有关发展重新提出第16条申请。
如欲参阅该两份修订的规划指引,可联络城规会秘书处(香港北角渣华道333号北角政府合署15楼、电话:2231 4810或2231 4835),也可浏览城规会网页。如有查询,可致电热线(2231 5000)或电邮致enquire@plan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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