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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1月12日
道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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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轮电动踏板车不能在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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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署指出,「两轮电动踏板车」属于《道路交通条例》定义下的机械驱动车辆,并应分类为电单车。不过,由于该车的设计及构造,并不符合《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的要求,运输署不能为该车登记及发牌。

 

     该署今天回应近日有关「两轮电动踏板车」的报道时指出,「两轮电动踏板车」的设计及构造,是由动力推动以运载司机及其个人物品,属于道路交通条例定义下的机械驱动车辆,并应分类为电单车。

 

     不过,由于该车的设计及构造,并不符合《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的要求,运输署不能为该车登记及发牌。因此,市民不可在本港道路或私家路使用该车。

 

     按《道路交通条例》定义,道路包括所有公众可连续或间歇进入的公路、大道、街、里、巷、短巷、坊、停车场、通道、径、路及地方,不论其是否属于政府财产。

 

     运输署指出,市民购买该车时,应先了解情况及其可用范围,以免被检控及负上法律责任。

 

     该车的入口商及零售商售卖该车时,也应清楚指出该车不能合法在本港的道路上使用。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53条(3)款,入口商及零售商需证明有合理因由相信该车不会在本港的道路上使用,违者可被处罚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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