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航空保安(修订)条例》今天起正式实施,在民航客机上增订7项新的罪行,包括在机舱内作出扰乱秩序行为、妨碍机组成员履行其职责、在禁止吸烟的情况下吸烟等。
《修订条例》旨在就民航客机上难受管束或扰乱秩序行为施加刑事制裁,并扩大香港的司法管辖范围,以涵盖与下一�陆地点在香港境内的非香港控制民航飞机有关,而在香港以外所犯的难受管束或扰乱秩序行为的罪行。
该等行为包括符合袭击、恐吓、性侵犯及骚扰儿童的一般描述的11项现有刑事作为及罪行。
该7项新的罪行,包括:
•妨碍机组成员履行其职责;
•不遵从机组成员发出的指令;
•扰乱秩序行为;
•干预或干扰飞机组件、仪器、设备或系统;
•因酒精、药物或其他减低清醒程度的物质而致神智不清;
•在禁止吸烟的情况下吸烟,或
•在禁止操作电子器材时操作该等器材。
新的难受管束行为罪行,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处25,000元罚款及1年监禁;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判处10万元罚款及5年监禁。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