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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1月10日
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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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机舱秩序须负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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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处

    《2005年航空保安(修订)条例》今天起正式实施,在民航客机上增订7项新的罪行,包括在机舱内作出扰乱秩序行为、妨碍机组成员履行其职责、在禁止吸烟的情况下吸烟等。

 

    《修订条例》旨在就民航客机上难受管束或扰乱秩序行为施加刑事制裁,并扩大香港的司法管辖范围,以涵盖与下一�陆地点在香港境内的非香港控制民航飞机有关,而在香港以外所犯的难受管束或扰乱秩序行为的罪行。

 

     该等行为包括符合袭击、恐吓、性侵犯及骚扰儿童的一般描述的11项现有刑事作为及罪行。

 

     该7项新的罪行,包括:

 

•妨碍机组成员履行其职责;

 

•不遵从机组成员发出的指令;

 

•扰乱秩序行为;

 

•干预或干扰飞机组件、仪器、设备或系统;

 

•因酒精、药物或其他减低清醒程度的物质而致神智不清;

 

•在禁止吸烟的情况下吸烟,或

 

•在禁止操作电子器材时操作该等器材。

  

     新的难受管束行为罪行,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处25,000元罚款及1年监禁;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判处10万元罚款及5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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