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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4月1日
大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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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强制购买第三者保险修例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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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权益:民政事务总署表示,《2005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草案》旨在协助业主立案法团执行职务,厘清有关业主委任代表的安排和规定,并保障业主的权益。

     民政事务总署建议引入规例,强制所有业主立案法团为大厦公用地方投保第3者风险保险;而每份保单就每宗引致第3者身体受伤或死亡事故的最低承保额,不得少于1,000万元。

 

    《2005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草案》旨在协助业主立案法团执行职务,使委出管理委员会的程序更为合理,并保障业主的权益。

 

     就成立法团方面,条例草案建议清楚订明管委会须遵照《建筑物管理条例》订明的程序行事,而非按照个别大厦的公契办理;从而厘清现行有关条文含糊之处,使法团成立时能按照条例而非公契的规定运作。

 

厘清委任代表安排

 

     条例草案也提出多项修订,厘清《建筑物管理条例》中,有关业主委任代表的安排和规定。

 

     修订内容包括清楚订明委任代表的规定,例如举行业主会议须在24小时的绝对期限前递交委托书、法人团体业主委任代表的程序,以及在条例中加入委托书的标准格式。

 

     为了加强法团监控物业管理公司财政安排的能力,条例草案订明,经理人须就管理大厦所收取的款项,开设以法团为户名的独立信托或客户户口。

 

遵守相同采购规定

 

     法团和经理人在法律上须遵守相同的采购规定,如所采购项目的价值超过20万元,或超过法团每年预算的20%(两者以较小者为准),须以招标方式取得。

 

     如招标的价值超过法团每年预算的20%,则须由法团透过业主大会通过决议决定接纳或拒绝。

 

     民政事务总署表示,已广泛谘询公众和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有关拟议修订的项目;并相信,修订有关大厦管理的法律架构是适时及恰当的,能裨益所有业主和法团。

 

     条例草案今天刊宪,4月27日呈交立法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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