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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2月7日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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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湾磋商文件呈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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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今天去信红湾半岛发展商,重申地政总署署长有权决定是否同意或批准拟议重建的项目,以及是否同意契约的任何修订;并促请发展商正面回应社会对其计划所提出的关注。

 

     信件指出,发展商不能假设地政总署署长批准或同意其计划,或同意有关的契约修订。该地段任何重建如不符合总纲发展蓝图,和已获批核的景观设计计划,便须修订。

 

     根据卖地条款特别条件第(11)(a)条,除非该地段的重建项目是依据总纲发展蓝图,否则重建不得进行;而任何重建计划也必须符合卖地条款的其他特别条件。

 

     根据卖地条款一般条件第(7)(b)条,重建前必须先取得地政总署署长同意,而重建楼宇的类型及价值,也有可能须得到地政总署署长的批准。

 

     由于传媒已广泛报道发展商计划拆卸红湾半岛进行重建。政府促请发展商正面回应社会对这计划的关注,并且不能假设地政总署署长会批准或同意其计划,或同意有关的契约修订。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回应传媒查询时表示,因应立法会议员表达的关注,将在符合《公开资料守则》有关回应索取资料要求的原则下,向立法会提交政府与发展商磋商的有关文件。

 

     该局表示,在昨天的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已把有关的土地契约条款和总纲发展蓝图,提交各委员参阅。

 

     今年2 - 3月期间,该局也曾应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的要求,提交有关修订土地契约条款的文件和计算补地价的资料;该些文件将再次提交立法会全体议员。

 

     至于与发展商的往来信件和记录,也将因应与发展商进行调解所需要遵守的保密条款,在征得发展商同意后,交予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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