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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1月30日

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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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拆僭建物条例12月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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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

    《2004年建筑物(修订)条例》12月31日生效,修订条例赋予建筑事务监督权力,向违例建筑物所在处所的业主发出警告通知。

 

     条例订明,任何人士如阻碍业主立案法团,按法定命令清拆在公用地方的违例建筑或修葺工程,可被检控。

 

     屋宇署署长邬满海今天在记者会上表示,修订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引入警告通知、检控不合作业主,以及提高某些违反建筑物条例的刑罚。

 

     修订条例赋予建筑事务监督权力,向违例建筑物的业主发出警告通知,若有关违例建筑物没有在指定限期内拆除,屋宇署将把警告通知在土地注册处注册。

 

     建筑事务监督在违例建筑物被拆除后,将向土地注册处递交针对有关警告通知的满意文书,把有关警告通知注销。

 

阻清拆或修葺可被控

 

     修订条例订明,任何人士在缺乏合理辩解下阻碍业主立案法团,按照建筑事务监督发出的法定命令,在公用地方清拆违例建筑或修葺工程,可被检控;最高罚款10,000元及监禁6个月。

 

     修订条例清楚订明,当局向那类人士送达清拆令;清拆令应送达违例建筑物所在单位的业主,或与违例建筑物相连的单位的业主。

 

     至于违例招牌,清拆令将按下列次序送达;委托竖设招牌的人,收取招牌租金的人或招牌所在处所的业主。

 

     修订条例将提高一些罪行的罚款:

 

•未获建筑事务监督批准及同意而进行建筑工程的最高罚款,由目前的10万元增至40万元;每天罚款由5,000元提高至20,000元;

 

•欠缺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最高罚款会由50,000元增至20万元,每天罚款由5,000元增至20,000元。

 

新项目须设紧急通道

 

     修订条例也规定所有新发展项目必须提供紧急车辆通道,从而提高楼宇的安全要求。

 

     至于已设有紧急车辆通道的现存楼宇,业主及物业管理公司应妥善保养有关设施。修订条例订明,如紧急车辆通道有任何破旧或欠妥之处,建筑事务监督可向业主发出修葺令。

 

     修订条例为查阅楼宇纪录及复印非核证副本等服务引入新的收费机制,有关收费水平将以「用者自付」原则订定。

 

     查询修订条例详情,请致电热线2626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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