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及规划地政局重申,中区填海第3期工程的合约,是依据既定程序批出,绝对不是仓卒签订;并表示,有关指摘毫无理据并与事实不符,对此深表遗憾。
该局回应传媒就保护海港协会主席陆恭惠6月8日发表的公开信的查询时指出,中区填海第3期工程的主合约在2003年2月10日批出;中区填海第3期工程也在同年2月28日动工。
城市规划委员会在2003年2月27日收到保护海港协会通知,内容指保港协会已就湾仔北分区计划大纲草图,正式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
但该宗司法覆核,是针对城规会对湾仔北分区计划大纲草图所作的�定,与中区填海第3期工程无关。高等法院在2003年2月28日,批准保港协会的司法覆核申请。
保港协会就中区填海第3期工程,向高等法院申请的司法覆核及暂缓令,是在2003年9月25日提出的。
在此之前,政府并没有收到任何团体的通知,将对中区填海第3期工程提出任何司法覆核。
由于当时政府不会知道有中区填海司法覆核的官司,故不存在意图造成,也不可能造成所谓的「既定事实」。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