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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4月22日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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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拟简化小型工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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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

     屋宇署建议,就比较简单和规模较小的建筑工程,成立小型工程监管制度。小型工程由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进行。

 

     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毋须把建筑图则呈交建筑事务监督批准,可以自行施工,或在认可人士及(如有需要)在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监督下进行工程。

 

     屋宇署署长邬满海表示,2003年建筑物(修订)条例草案的目的,是精简楼宇监管制度和改善居住环境。

 

     邬满海说:「实施精简的小型工程的程序后,既可节省楼宇业主和建筑业界的时间和费用,公众安全亦得到更佳保障。」

 

     小型工程包括楼宇内的楼梯,细小的轻质檐篷,以及大部分招牌。

 

     邬满海表示,建筑事务监督将明确规定各类小型工程,在需要时作出修订。

 

     屋宇署将抽样查核这些小型工程,确保符合建筑物条例规定的技术标准。

 

     条例草案将清楚界定清拆违例建筑工程的责任谁属,以及授权建筑事务监督就违例建筑工程发出警告通知,以及把有关通知在土地注册处登记。

 

     邬满海说:「为了让业主立案法团较易遵守法定命令,条例草案也会订明,如业主阻碍业主立案法团遵守建筑事务监督的命令,可被当局检控。」

 

     2003年建筑物(修订)条例草案已于上周四刊宪,下周三在立法会首读及二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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