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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5月30日
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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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腐剂修例七月全面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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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安全中心

    《2008年食物内防腐剂(修订)规例》的两年过渡期,6月30日结束;届时所有食物必须符合经修订规例的规定,违者最高可被罚款50,000元及监禁6个月。

 

     食物安全中心今天(5月30日)表示,修订规例使防腐剂和抗氧化剂的管理更为清晰,可让业界和消费者有更多选择,也使本港的标准与国际发展趋于一致。

 

     修订规例主要包括修订防腐剂和抗氧化剂的定义、更改准许防腐剂和准许抗氧化剂的数目和最高准许含量、合并旧有规例附表1第I及第II部的准许防腐剂列表和准许抗氧化剂列表,以及实施食物分类系统。

 

     修例新增11种准许防腐剂或抗氧化剂,现有个别防腐剂或抗氧化剂的准许使用量可能维持不变、放宽或收紧。

 

     防腐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及其替代物,即「对羟基苯甲酸丙酯,氯化钠」将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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