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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月5日
药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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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检会倡设药物安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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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药物监管制度检讨委员会提出75项建议,强化药物监控架构,包括建议设立新的药物专责办事处,以及长远考虑成立药物安全中心。

 

     委员会今天(1月5日)公布的检讨报告,建议内容涵盖药物制造至零售层面,使各个环节均能符合高度的安全标准,确保病人安全和保障公共衞生。

 

     报告认为,现行监管机制的框架健全,但应加强监管措施的范围和深度;如药剂业界能自律、持守专业水平,对维护监管机制的公信力可发挥关键作用。

 

提升生产质量标准

 

     报告建议,设立新的药物专责办事处,加强政府监管药物安全的能力。该办事处负责筹划及督导各项药物安全措施的推行;长远而言,当局将考虑扩展办事处为「药物安全中心」。

 

     衞生署应成立专责小组,协调制订风险资讯传递的指引、为评估事故风险,以及建议所需采取的风险资讯传递措施,并向公众提供更多药物资讯。

 

     现行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应提升至符合更高的国际标准,并为非无菌药物的制造程序引入微生物学监测;为批发商和进出口商引入执业守则、加强药剂制品的进出口监控,以及强化追踪系统,以追踪转口药物。

 

处理非毒药须领牌

 

     同时,通过提高所需的工作年资和加强培训,从而收紧药物制造厂获授权人士的资历,以及规定从事再包装活动的公司,一律必须领取制造商牌照。

 

     委员会建议,订定其他用词以替代药物标签上的「毒药」字词,例如改为「处方药」及「监售药」,并认为衞生署应缩减审批药物注册的时间;规定处理非毒药的批发商及零售商申领牌照。

 

     批发商也须备存所有药剂制品的交易记录。长远而言,药房在所有营业时间内须有药剂师在场。

 

备存订药书面记录

 

     委员会并建议,赋予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权力,以撤销获授权毒药销售商的牌照。零售商和医生须备存订购药物的书面记录,以预防在交付药物时出错。

 

     医院管理局及衞生署应规定供应商,须在交付药物的文件中提供如包装大小及注册编号等详细资料;而医管局及衞生署也需要加强检查药物品质,并鼓励私营医疗界别遵守药物处理指导原则。

 

     食物及衞生局将统理政策事宜,并协同衞生署修订相关法例,以及处理实施建议所涉及的资源。报告1月11日提交立法会衞生事务委员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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