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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0月23日
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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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及市政修例草案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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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公众�生及市政(修订)条例草案》明天(10月24日)刊宪,赋权食物环境�生署署长发出行政命令,禁止输入、供应及命令回收有问题食物,保障食物安全。条例草案11月5日提交立法会。

 

     食物及�生局今天(10月23日)指出,近日牛奶及奶类制品验出含三聚氰胺的事故,唤起市民对食物安全的关注,不少人期望政府能加快立例,加强规管供应和收回问题食物。

  

     鉴于本港9成以上的食物需要进口,禁止输入令是最直接及有效的措施,防止问题食物进入香港市场。

 

     根据条例草案,食环署署长若发现某一海外工厂生产的食品,或某一批次的海外进口食品出现问题,可禁止输入该工厂或该批次的食品。

 

     但若问题食物已输入香港,或有关食物是本地生产或制造,食环署署长可发出禁止供应令,命令食物商不得在指定期限内,在市面供应有关食品。

 

     食物商接获食物收回令,须按收回令指定的方式,回收任何已供应的食物,包括公开作出收回公告,以及即时通知消费者有关事宜及安排。

 

     食环署署长并可要求食物商查封、隔离、销毁或按命令指定的方式,处置有关问题食物,违者可被罚款10万元及监禁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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