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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7月31日
社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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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修订条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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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8月1日生效,加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免受骚扰,包括18岁以下人士、前配偶、前异性同居者,以及直系和延伸家庭关系的成员。

 

     劳工及福利局今天(7月31日)表示,《家庭暴力条例》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民事补救,主要让某些特定家庭关系中的个人及其子女,透过向法院申请强制令,免受另一方的骚扰。

 

     由8月1日起,条例扩大涵盖范围,由原先针对配偶和异性同居者之间的骚扰行为,延伸至包括前配偶、前异性同居者,以及直系和延伸家庭关系的成员。

 

     修订条例加强保护18岁以人士,他们在起诉监护人协助下,可就其父母、兄弟姊妹,和特定直系及延伸家庭关系成员的骚扰行为,向法院申请强制令。

 

     法院也可在发出禁止施虐者进入某些地方的强制令时,更改或暂停执行关乎相关未成年人的管养令或探视令;法院并可规定施虐者,参与获社会福利署署长核准的反暴力计划,以改变其暴力态度和行为,防止暴力事件再次发生。

 

     法院如认为施虐者曾导致申请人或有关未成年人身体受伤害,或合理地相信施虐者相当可能会导致申请人或有关未成年人身体受伤害,可在发出强制令时,附上逮捕授权书。

 

     为配合婚姻及子女管养权的相关程序,法院可延长强制令或逮捕授权书的有效期,上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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