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use a Javascript-enabled browser.
香港政府新闻网
*
网页指南主页
*
* 天气
*
* 交通情况
*
* 类别:
*
**
财经
*
*
**
教育与就业
*
*
**
社区与健康
*
*
**
环境
*
*
**
治安
*
*
**
基建与物流
*
*
**
行政与公民事务
*
*
*  政府评论
*
* 新闻焦点
*
* 都会生活
*
* 儿童天地
*
* 摄影廊
*
* 短片集
*
* 大众心声
*
* 施政报告
*
* 财政预算案
*
* 关于我们
*
*
*
*司法机构
*
*立法会
*
*区议会
*
*宣传短片
*
*香港政府一站通


  English繁体简体纯文字PDARSS
*
*
 2008年2月6日

公众健康

*
违例吸烟定额罚款条例刊宪
*
黎洁廉(左)、何蓓茵

禁烟罚款:食物及�生局副秘书长杨何蓓茵(右)公布违例吸烟定额罚款制度详情。旁为�生署助理署长黎洁廉。

*

     食物及�生局宣布,引入违例吸烟1,500元定额罚款制度,《2008年定额罚款(吸烟罪行)条例草案》今天(2月6日)刊宪,2月20日提交立法会。

 

     食物及�生局副秘书长杨何蓓茵今天在记者会上表示,条例草案旨在简化现行的传票检控程序,以及更有效处理在法定禁烟区或公共交通公具,吸烟或携带点燃香烟的罪行,也可令政府和法院的资源更妥善运用。

 

简化程序增阻吓力

 

     杨何蓓茵说:「引入定额罚款制度后,执法人员可采取更多执法行动,从而加大整体执法策略的力度和成效。假如违例者愿意缴付定额罚款而毋须诉诸法院,法院的工作量也可望减少。」

 

     现时采用的传票检控,被告人自触犯法例当天至上庭应讯,可长达3个月;划一定额罚款加上被告人须在短时间内缴交罚款,可提高阻吓力。

 

     她表示,1,500元的罚款额,与其他公众地方清洁罪行的罚款额相同,也在公众谘询中获大多数意见支持。

 

     在拟定的定额罚款制度下,任何人士因吸烟获发定额罚款通知书,须在21天内缴付定额罚款。缴付定额罚款后,即可解除其一旦因该罪行被法庭定罪而须负上的法律责任;被罚者可根据通知书上所述的方法提出抗辩。

 

逾期缴款须加罚额

 

     若在21天内未缴交定额罚款,电脑将再发出通知书,提示被罚者在发出通知书后的10天内缴交有关罚款。

 

     若有关人士在该段时间内仍未缴交罚款或作出抗辩,律政司人员将申请法院颁布命令,要求有关人士在14天内,在1,500元罚款外,另缴1,500元附加罚款及300元行政费用,合共3,300元。

 

     若有关人士在法庭颁令后14天内仍未缴交罚款,法院将发出欠缴罚款令,有关人士将被视为未有缴付根据定罪而判决所须缴付的款项,根据《裁判官条例》处理,可被判监。

 

     条例草案赋权康乐及文化事务署、食物环境�生署和房屋署的指定人员,可在一些他们管理的场地,向违例人士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

 

     杨何蓓茵表示,赋权这些部门人员发出定额罚款告票,旨在辅助控烟办的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但有关工作不会凌驾这些部门现时须优先执行的职务。

 

拒示身份证属违法

 

     她表示,将增加控烟督察的人手,因为除了执行定额罚款,也会在公共交通交汇处,以及一些现时不需要禁烟的合资格机构实行禁烟,故将有更多执法行动。控烟办公室目前共有78名控烟督察。

 

     杨何蓓茵呼吁市民和执法人员合作,执法人员若拟发出定额罚款告票或传票予1名人士,根据条例草案有权要求该名人士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如该名人士拒绝,在条例草案下属违法,最高罚款可达10,000元。

 

     执法人员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可邀请警方协助,如有关人士在警员要求下才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将控告该名人士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而吸烟罪行也改以传票形式检控,即该名人士需要为两项控罪上庭受审。

 

     如该名人士在警员要求下仍不肯出示身份证文件,将被加控妨碍执法人员执法,最高罚款可达25,000元及监禁6个月。


返回页顶
* 鲜活食品供应数字 *
*
*
* 列印
* 电邮本页
*
*
*
相关连结
*
*
*
其他新闻:
更多..
*
*
  香港品牌
*
*
*
主页 | 财经 | 教育与就业 | 社区与健康 | 环境 | 治安
基建与物流 | 行政与公民事务
政府评论 | 新闻焦点 | 都会生活 | 儿童天地 | 摄影廊 | 短片集
大众心声 | 施政报告 | 财政预算案 | 关于我们 | 联络我们 | 重要声明
Internet Explorer 5.0/ Netscape 6.0 或以上版本浏览可得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