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今天(11月7日)通过修订《建筑物管理(第三者风险保险)规例》的决议案,11月9日刊宪,同日上载民政事务总署大厦管理网页。
《建筑物管理条例》内强制业主立案法团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的规定,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有关修订详法团就有关建筑物的公用部分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的各项规定。
民政事务总署表示,法团即使已尽了责任,适当管理和维修大厦,大厦的公用部分仍可能发生意外,引致第三者身体受伤或死亡,法团及业主可因而负上民事法律责任。因此,法团应为大厦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确保业主和第三者的利益得到最佳保障。
根据规例,每份保单的单一事故最低承保额,不得少于1,000万元。仍未购买保险的法团应尽快购买保险,确保业主和第三者的利益得到最佳保障。
由于违例建筑物是非法的建筑物,业主应尽快清拆,因此,规例不会强制规定法团就违例建筑物所引致的法律责任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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