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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9月20日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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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地孕妇可获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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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管理局
     医院管理局宣布,向在公立医院以外地方出现流产、终止怀孕或死产,以及在缴付预约产科服务费用后至分娩期间,孕妇的身份由非符合资格人士转为符合资格人士,退回预缴费用。

 

     前者可获划一退款20,000元,至于后者,在扣除其未改变身份前的医疗费用后,可获全数退回预缴费用。

 

     医管局行政总裁苏利民今天(9月20日)表示,当日订定不退款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遏止非本地孕妇使用公立医院的产科服务,从而确保本地孕妇可以优先获得恰当的产科服务。

 

     苏利民说:「我们同时希望透过这项不退款政策,减少非本地孕妇滥用产科预约制度,例如同时在私家及公立医院作出重复预约,引致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医院管理局大会今天通过建议,在特殊情况下,退回预缴费用予两类预约在公立医院产子的非符合资格人士;稍后刊宪公布,10月底实施退款安排。

 

     第1类是在公立医院以外的地方出现流产、终止怀孕或死产;第2类是在缴付预约产科服务费用后至分娩期间,孕妇的身份由非符合资格人士转为符合资格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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