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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3月14日
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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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标签例宽限期不再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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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福利食物局局长周一岳表示,今年7月,《2004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规例》的宽限期届满后,无意再度延长。

 

     周一岳今天书面答覆立法会议员的提问时表示,假若再次延长宽限期,除了对今年7月9日前已更换新标签的业界不公平,也令7月9日后含有致敏感物质的产品,毋须附上「可能含有引致敏感的物质」的标签,对消费者造成不便及混淆。

 

     他指出,为了让业界有足够时间出售出存货及更新标签,故延长原先18个月的宽限期,延长至30个月;其后并再次因应业界要求,再度延长宽限期至36个月,至今年7月9日。

 

     周一岳认为,业界已有充分时间,向出口商查询有关产品的成分,并在需要时,检验及更新产品的标签。

  

     当局于2005年8月,拟订了《有关食物致敏物、食物添加剂及日期格式的标签指引》供业界参考。

 

     修订条例要求食物标签标示8种已知可能引致某些人士敏感的物质,包括:含有麸质的谷物、介壳类动物及介壳类动物制品、蛋类及蛋类制品、鱼类及鱼类制品、花生大豆及两者的制品、奶类及奶类制品(包括乳糖)、木本坚果及坚果制品,以及百万分之10或以上分量的亚硫酸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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