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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2月27日
禁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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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烟例生效  各部门加强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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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烟(公众�生)(修订)条例》2007年1月1日起生效,所有工作地方、公众地方、食肆、街市及公众游乐场地内大部分范围实施禁烟,食物环境�生署和康乐及文化事务署辖下场地管理人员,也已获授权执行禁烟要求。

 

     �生署副署长梁挺雄今天主持跨部门会议后表示,相关政府部门,包括食环署、康文署、警务处及海关,均致力确保其管理的辖下指定范围达到禁烟要求。

 

     他呼吁市民遵守法定要求,并与场所管理人合作,保持无烟环境。

 

     食环署和康文署的员工将确保辖下场地提供足够的不准吸烟标志,以及适当指示。有关的场地管理人员,已获授权在辖下的非吸烟场地执行禁烟要求。

 

     康文署在全港1,447个公众游乐场地内的255个,划分吸烟区。吸烟区将与公众游乐场地内的其他地方清楚区分,游乐场地内也有清晰的地图及指示,显示吸烟区的位置。

 

     场地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吸烟人士停止在禁烟区内吸烟,并要求任何拒绝合作的吸烟人士提供姓名、地址、身份证明文件,以及离开禁烟范围。

 

     市民可在周一至六上午9时至下午10时,致电控烟办公室投诉及谘询热线2961 8823,举报违例吸烟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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